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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一个纯法理上的推论 - 任何商店皆不得禁止任何人自由进出消费?
商店在性质上为「对外开放」「非特定人得自由进出(何人将会或曾经进出、经过这里无从得知)」之公共场合。在欧美人权发展的历史上,只要是公共场合,管理人及司法、行政单位都不得限制任何人自由进出之权利,否则便涉及「歧视」,有违「人人生而平等」的观念。

未经住宅主人允许而擅进屋内构成侵入住宅罪,住宅主人应狭义的定义为房地产权状上登记有名者(所以屋主的配偶也不是住宅主人,屋主可以请求公权力(警察)介入赶配偶出门),所以子女未经府母同意擅自带同学朋友回家,父母应可对子女的同学朋友提出告诉;至若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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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09-03 2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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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推论的那么快~
先把商店为「公共场合」的理由讲清楚~
「开放」跟「公共」是两回事
先交代一下两者的关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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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8-09-05 0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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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店虽基本上是所有客人都可进出, 但如店主人表明不欢迎某人时或为「会员制」时, 那特定之某人可能 成为被限制之特定对象, 如仍予强行进入, 仍可报警处理, 以其为私人财产故 表情
2.续上点, 在性质上商店仍然为私人产业,其性质应与公园、公立建筑物等公共财是大不同才对,更不能 以公共场论,更遑论用到-歧视及有违「人人生而平等」的观念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东森 Cable | Posted:2008-09-05 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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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店家要反对某人进入总要有个理由,至于其理由是否合法、合乎人权,自当视实际情况而论。有违反人权之虞那就申请大法官释宪(店家要请警察赶人也要有法律依据,否则构成侵害)。基本上大部份的店家都是对外、对不特定之客人开放,若只专挑某些客人拒绝服务,岂无歧视之嫌疑。

当然,店家举证该客人会妨碍店家营运故可为正当理由,但如果这个客人所为的行为与其他一般客人并无异...平等原则、比例原则...。

店家有权拒绝某些客人消费,这是基于『契约形成自由』的法理,与其场合之性质倒是无关。

商店等同公共场合,这似乎是有法理及释字可循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09-09 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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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是真的想从法理推论,我认为你的「理由」还是得充足一点。「总之」、「基本上」、「岂无」、「当然」、「似乎」,完全看不出在扯什么。

不过如果你只是在伸张言论自由,那倒没什么关系,请自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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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8-09-09 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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