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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力小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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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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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请问民法抵押权的问题....还有民法255和232的问题??
请教各位前辈们关于 
民§862)第二项
 (一)原供担保之不动产(抵押物本身)。
 (二)抵押物之从物与从权利。但第三人于抵押权设定前,就从物取得之权利,不受前项规定影响
     (民§862)。


1.请问从物指的是哪些呢??
2.另外若将来抵押权人要拍卖不动产或建物时,是否可以把第3人的抵押权一起拍卖吗??还是有限制于抵押权设定后的才可以一起拍卖?

3.如果是设定后可以一起拍卖的,那么第三人对其权利是否有优先受偿权呢???

4.如果拍卖抵押权,而第三人有典权,拍卖后的价格,是要先偿还抵押权人后,有剩才偿还典权人吗???
表情

========================
请教民法255和232的问题??
请问这两个有什么不同的地方呢??好像只差有定日期还没定日期
很多大大在这两个条文,都会举有日期的例子,像过生日或结婚之类的,这样我看不出有什么太大差异
有大大可以分别举比较明显的例子吗

另外若在延迟中或给付不能中,此契约为双务契约,即债权人因此契约对债务人有负担债务的话,此时债权人是否可依据民法第255条之规定,以意思表示的方式,向债务人解除契约而免自己的给付义务????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09-23 1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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