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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003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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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可以麻煩舉例單純命令和法規命令嗎?
我在看法學大意的命令分類時
看不太懂單純命令和法規命令到底有什麼不一樣的
內容也沒有什麼例子可以參考的
所以想要麻煩各位大大們
幫小妹我舉個例子讓我可以很清楚的做個辨別
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10-08 01:46 |
地中海蔚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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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命令形式做為分類標準

(1)單純命令

指命令的形式不具有法律一樣的條文規定,只是單純對於某事件做宣告或指
而言,例如現在各機關公布法令,任免官吏及上級機關對於其所屬下級機關有
所訓飭或指示時所用的令。

(2)法規命令

指命令的形式具有法律一樣的條文規定且往往對於人民發生強制拘束的效
,例如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茲分述如下:

A. 規程


凡關於各機關之組織,編制或處理事務程序的規定,稱「規程」。例如:《行
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法規委員會組織
規程》。

B. 規則

凡關於各機關執行法令或處理業務的規定,稱「規則」。例如:《專門職業及
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C. 細則

凡關於各機關就法規之特定範圍內,為詳細的規定者,稱「細則」。例如:《國
籍法施行細則》、《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D. 辦法

凡關於各機關執行法令時,依規定職權所訂定的方法,稱「辦法」。例如:《考
試院考銓獎章頒給辦法》、《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

E. 綱要

凡關於各機關處理業務為提綱摯領或大體概要的規定者,稱「綱要」。例如:
《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國家安全會議組織綱要》。

F. 標準

凡關於各機關就某種業務確立尺度、規格或條件者,稱「標準」。例如:《替
代役役男傷殘等級檢定區分標準》、《藥害救濟給付標準》。

G. 準則

凡關於各機關就某種業務,明定準繩範式或程序者,稱「準則」。例如:《高
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法制作業程序準則》、《直轄市公立就業服務機關設
置準則》。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8-10-08 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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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大的講解
你這麼一解釋
我馬上就清楚了
你真是太厲害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10-09 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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