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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命令
命令会因为一部份无效而导致其他部分全部无效吗?
还有命令的程序(制定修改及废止)

我知道这些其实是很细很细的内容
国考会不会考不知道
但是我听说初等考会考的很细
所以还是想知道的详细一点比较保险

希望各位大大们可以帮小妹我做个解答
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10-08 02:36 |
地中海蔚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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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法规标准法

第   19   条
法规因国家遭遇非常事故,一时不能适用者,得暂停适用其一部或全部
法规停止或恢复适用之程序,准用本法有关法规废止或制定之规定。



  第 五 章 法规之修正与废止
第   20   条
法规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
一 基于政策或事实之需要,有增减内容之必要者。
二 因有关法规之修正或废止而应配合修正者。
三 规定之主管机关或执行机关已裁并或变更者。
四 同一事项规定于二以上之法规,无分别存在之必要者。
法规修正之程序,准用本法有关法规制定之规定。


第   21   条
法规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废止之:
一 机关裁并,有关法规无保留之必要者。
二 法规规定之事项已执行完毕,或因情势变迁,无继续施行之必要者。
三 法规因有关法规之废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据,而无单独施行之必要者。
四 同一事项已定有新法规,并公布或发布施行者。


第   22   条
法律之废止,应经立法院通过,总统公布。
命令之废止,由原发布机关为之。
依前二项程序废止之法规,得仅公布或发布其名称及施行日期;并自公布或发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重点:怎么来,怎么去。
例如 法律立法院通过总统公布 那么废止的时候也要立法院通过总统公布



第   23   条
法规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满当然废止,不适用前条之规定。但应由主管机关公告之。

*重点:暂时法,如:防治sars抒困暂行条例


以上之说明如有不懂或者不够详细之处再跟我说唷~~加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8-10-08 12:46 |
我爱布布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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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会因为一部份无效而导致其他部分全部无效吗?


不会


不要和
行政处分

行政契约
搞混了


不行~作废~驳回
放肆~无理~大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 | Posted:2008-10-08 13:34 |
m003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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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两位大大的讲解
我现在已经了解了
相关的观念都已经清楚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10-09 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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