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只找出訴願法第96條:原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行政處分機關須重為處分者,應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並將處理情形以書面告知受理訴願機關。
相關法條,改天找出來再解答
2.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故答案為A
3.行政訴訟應該行政法院提起,因為行政法院只有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故答案為D
A.C是普通法院非行政法院,B行政法院沒有地方行政法院。
4.行政程序法第73條 (補充送達及留置送達)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
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出處:
http://lis.ly.gov.tw/lgcgi/lglaw?@6:1804289383:f:NO%3DC701830*%20OR%20NO%3DC001830%20OR%20NO%3DC101830$$4$$$NO 學者通說:第73條第3項為留置送達
故答案為A
B.C為第74條寄存送達的內容
D為第69條第4項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