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300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desolate0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 鮮花 x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clarkhuang於2008-10-21 23:05發表的 :
兄弟好似想把前後二行為切開,不管前行為合法與否而單論贈與部分。倘若,此列換成公務員答應某議會代表替她姪子安插在公所的公職缺,答應事後贈與勞力士手錶一只,前行為的違法,還要談論之後的契約的效力嗎?那當事人如果換成精神障礙者,不就如同C的效力未定,D還要法定代理人來撤銷契約喔!好像自亂了陣腳了。 表情

1.此列換成公務員答應某議會代表替她姪子安插在公所的公職缺,答應事後贈與勞力士手錶一只,前行為的違法,還要談論之後的契約的效力嗎?
反之,若一建商申請建照,機關核准但還未通知這名建商,而建商徑贈與公務員財物,而依刑法此種情形僅罰受賄不罰賄絡,前行為的違法,但卻不罰,故乃指探討是否構成法律規定而定
2.那當事人如果換成精神障礙者,不就如同C的效力未定,D還要法定代理人來撤銷契約喔!
大大別亂編,精神障礙者不得任用為公務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26-1I規定應予資遣
依你的例子,遑論得不得任用為公務員
精神障礙者無禁治產宣告回原則
精神障礙者有禁治產宣告就無效(電信法 電話打了難道你跟電信公司說我禁治產人不能收錢)


[ 此文章被desolate0在2008-10-22 01:04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8-10-22 00:38 |
他鄉遇故知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無效
第   72   條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同意kilang 的解答。

另外,上課時老師也曾經講過類似問題,這種是陷阱題,一開始就陷入年紀的錯誤。
契約是法律行為,贈與契約因為違反公秩良俗而自始不生效力。
很基礎的民法觀念。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TWNIC-TW | Posted:2008-10-22 00:44 |

<< 上頁  1   2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53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