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46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reginald1982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请问法绪问题(如有大东海学员协助解答更佳)
Q.甲交付帐单于乙,其中载明:[积欠贷款二万五千三百元(23500).此三万三千五百元贷款,应于x月x日偿还].如法院不能决定何者为当事人之原意,应以多少为准?(A)二万三千五百元(B)二万五千三百元(C)三万三千五百元(D)二万三千三百元

答案(B)
我也认为是(B),但之前上桃园班骆老师的课就特别问了他这一题,骆老师说这题答案有错,应该是(A)才对??我还是很怀疑!!
但是之前听陈杰老师的VCD就说应该以文字的最低额才对??
请各位高手协助厘清一下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11-06 00:31 |
snoopy-ap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对阿 是A喔 文字最低 文字指的是国字 懂吗 表情   23500这个是数字唷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11-06 07:22 |
eldebby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0 鲜花 x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民法第4条 关于一定之数量,同时以文字及号码表示者,文字与号码有不符合时,如法院不能决定何者为当
          事人之原意,应以文字为准。
民法第5条 关于一定之数量,以文字或号码为数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时,如法院不能决定何者为当
          事人之原意,应以最低额为准。
此题中共出现三个金额,其中三万三千五百元因与其它二个数字差距太大不予考虑;而二万五千三百元(23500)同时以文字及号码表示<一次>,非第5条之<数次>,故仍应以文字为准。以上为个人拙见--谨供参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11-06 08:28 |
eileen391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文字最低,答案应是B才对呀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11-06 08:28 |
breeze102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4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民法第四条: 「关于一定之数量,同时以文字及号码表示者,文字与号码有不符合时,如法院不能决定何者为当事人之原意,应以文字为准。」
民法第五条:「关于一定之数量,以文字或号码为数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时,如法院不能决定何者为当事人之原意,应以最低额为准。」

→(1)实务上:以"文字之最低额"为准,目的是又正式又保护人权。
  (2)通说:以两者之最低额为准,的确是第五条的立法原则,因为第四条强调的是正式性,为的是防止事实
    纠纷及适用上的便利,而第五条强调的却是人权的保障。
 
    申论题的解答是偏向通说,而且这是法律适用的问题,因为在实体上法律是从旧从轻或从优的,因为这
    样才符合人权保障的理念。但是选择题却是实务上的答案喔!要小心!


  ~ 资料来源:知识+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11-06 08:42 |
eldebby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0 鲜花 x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更正我先前之看法如下
民法第四条规定:以文字为准为原则~
如题:有[二万五千三百元]及[三万三千五百元]两个文字数目!至于(23500)是数字并非文字
再依民法第五条规定:
乃当同为[文字]或同为[数字]有数次表示且数目不同时,以最低金额为准! 故答案:(B)没错!!
------------------------------------------------------------------------------------------------------------------------------------------
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六十六年法律座谈会民事执行类第一号 ,当时台湾高等法院举办的法律座谈会就这个法律问题做出讨论。
当时有两说,甲说认为以文字最低额为准,先就第四条文字与号码作比较,以文字为准;在就文字部分做比较,以最低额为准。
乙说则建议以全部最低额为准。
当时为兼顾债务人权益以及法律规定的严谨,经评估后,认为文字书写较号码正式及严谨,采甲说。
从此,同ㄧ份文件内容以文字、数字作多次意思表示,先以文字为准,后在就文字部分做比较,以文字最低额为准就成了惯例。
资料来源:知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11-06 09:41 |
reginald1982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eldebby于2008-11-06 09:41发表的 :
更正我先前之看法如下
民法第四条规定:以文字为准为原则~
如题:有[二万五千三百元]及[三万三千五百元]两个文字数目!至于(23500)是数字并非文字
再依民法第五条规定:
乃当同为[文字]或同为[数字]有数次表示且数目不同时,以最低金额为准! 故答案:(B)没错!!
.......



了解,这跟陈杰老师 说得差不多,
不过陈杰老师又说这个见解是用在法绪考题,
但是如果是考民法而言,就是以数次的最低额[23500]才是正解!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11-06 23:45 |
poccc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法绪--->当事人原意--->文字最低额
民法--->当事人原意--->全部(文字及数字)最低额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11-09 00:22 |
北异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本题骆老师所说并没有错
的确两种见解都有人主张
一是文字最低额
一是文字数字共同的最低额

的确在考试时
法绪选择题还是偏向用文字最低额
但考非选择题时
可以用共同最低额
因为这的确比较符合对债务人之保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11-25 15:34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4977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