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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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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假发?
甲在公共场所,因非故意拍打乙之假发,也无使乙受辱之意思,而造成假发掉落,但乙仍然自觉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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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
2008-12-16 16:30 |
准国考生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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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没罪吧~!
除非「乙」是秋毅就不一样了~!!
改变自己的一生,需要多大的勇气??
答案是.....无解!!!
但是,改变他人的一生~却只需要一瞬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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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
2008-12-16 21:23 |
Spsb
级别:
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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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你刻意加上故意与是否有意使他人受辱的条件,但其实只有故意有影响。此外,你可能想瞄准诽谤或侮辱的罪名,不过轻微的施暴,也可能只构成社维法的处罚。
对他人有任何形式的侵害都是不当的,是不是构成刑法罪名,是轻重程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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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2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分享,真正的高手
~Spsb法律服务&资讯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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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F网路法律部落格:http://lawblog.ilf-t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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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欧洲 |
Posted:
2008-12-16 22:40 |
12191219
级别:
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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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三问题皆是故意及受辱的举证责任
以邱毅为例,被告事后应是自承无误
而邱毅举好像被当众脱裤子,这是正确的自觉受辱的举证
以经验谈如果加上医生证明一个月没好睡觉(这证明太简单拿)
那公然侮辱附加民事赔偿跑不掉
只是以强制罪好像牵强一点(可能是公诉原因)
不过法院会怎么判,看下去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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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欧洲 |
Posted:
2008-12-17 10:00 |
com_dir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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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发这样的帖子
好合时事和新闻
要如何判断
就在举证
谁不能举证谁就输
举证是一门学问
像邱毅那就不用说了
因为铁证如山
外加民众感观
如小老百姓
就是非常困难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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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From:欧洲 |
Posted:
2008-12-17 22:06 |
cat14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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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不能以强制罪起诉...
因为黄X田并没有制服邱X啊...
公然侮辱应该是可以成立的
构成要件该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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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
2008-12-18 12:59 |
gamejess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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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的是以公然罪起诉比较适合,因为强制罪是以强暴、协迫的手段。但对方并没有如此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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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8-12-18 21:37 |
12191219
级别:
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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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成立与否,皆在表面证据是否符合成立要件
举一实例:
甲告乙恐吓
可是却在法庭表明(我不怕他,他只一张嘴)
结果判乙恐吓罪不成立
人生如戏
法庭也是表演的地方
表面证据不代表真正的状况
可是它是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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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
From:欧洲 |
Posted:
2008-12-19 08:44 |
小奈噗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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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就密切注意近期新闻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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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8-12-21 19: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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