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599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breeze102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4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立院三讀 刑法 6月以下徒刑可改勞動服務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刑法第41條修正案,未來民眾如果被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將有機會改服社會勞動服務。(李人岳報導)


立法院經過朝野協商,正式通過刑法第41條修正案。立法院副院長曾永權宣布刑法三讀修正通過。修正條文增定,觸犯最高本刑5年以上,但獲判6個月以下徒刑或拘役者,有機會改服社會勞動。


刑法現行條文規定,觸犯最高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受6個月以下徒刑或拘役宣告者,可以折算天數易科罰金。不過過去曾有知名藝人遭控誣告,雖然法官輕判4個月徒刑,但因誣告罪的最高本刑超過5年,還是必須入監服刑。


因此在刑法修正之後,一方面新增最重本刑5年以下者,可以用每6個小時折算1天的方式,改服社會勞動。另一方面也規定,其他判處6個月以下徒刑或拘役者,也可以適用改服社會勞動的規定。因此,在修法之後,觸犯刑法的偽證、誣告等罪,只要是被判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都有機會不必入監服刑。


不過條文中也有但書,由於身心健康關係而無法改服勞動服務,或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或維持法律秩序者,不適用新規定。


~資料來源:中廣新聞網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8-12-30 16:2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9257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