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80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scott22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民法727---无记名证券
727利息、年金及分配利益之无记名证券,有遗失、被盗或灭失而通知于发行人者,如于法定关于定期给付之时效期间届满前,未有提示,为通知之持有人得向发行人请求给付该证券所记载之利息、年金或应分配之利益。但
自时效期间届满后,经过一年者,其请求权消灭。
如于时效期间届满前,由第三人提示该项证券者,发行人应将不为给付之情事,告知该第三人,『并于该第三人与为通知之人合意前,或于法院为确定判决前』,应不为给付。

引号内的意思我不了解,举实例说明,白话一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01-05 18:2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4805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