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985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t2101045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请问一下土行的问题
共有土之分割,共有人因分割所取得?之土地价值,与依其应有部分所算得土地价值较少而未受补偿时,应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税?
<A>向取得土地价值增多者,就其增多部分课征土地增值税
<B>向取得土地价值减少者,就其减少部分课征土地增值税
<C>由共有人依持分比例负担土地征值税
<D>免征
答案是   <A>   但我觉得是 <B>



平均地权条例施行细则
◆ 第 65 条
分别 共有土地 分割 后,各人所取得之土地价值与其 分割 前应有部分价值相等者,免征土地增值税;其价值减少者,就其减少部分课征土地增值税。
公同 共有土地 分割 ,其土地增值税之课征,准用前项规定。
土地合并后,各共有人应有部分价值与其合并前之土地价值相等者,免征土地增值税。其价值减少者,就其减少部分课征土地增值税。
前三项土地价值之计算,以 共有土地 分割 或土地合并时之公告土地现值为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12 19:55 |
purplewindx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因为较原分割前的情况比  取得的价值较少    而又未受补偿    视为赠与    故由取得土地价值的人缴纳土增税    相关可见大法官解释 173号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12 20:05 |
t2101045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样我还是不知答案是什么
可否回答时顺便告诉我
答案到底是那一个呢
谢谢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12 23:27 |
uria0423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答案是A 没有错
你所说的平均地权条例施行细则65条的~~其价值减少者,就其减少部分课征土地增值税。
其前提是有补偿的情况下
换言之,如果有一块地您和我持分各1/2,后来我们二个人办分割
结果我拿到1/4(价值较少),而您拿了3/4的地(价值较多)
为什么我会拿较少呢~有2个原因
1.你给我钱补偿,所以我愿意拿少一点(讲白一点等于我卖给您1/4给您)所以依土税5规定~土地为有偿移转者,为原所有权人:也就是我(少)卖给您(多),有拿到钱(补偿),所以对我(原所有权人)课土地增值税
2.你没有给我钱(没补偿),为何我会拿少一点呢?有可能是我赠与给您(无偿行为),所以依土税5规定~土地为无偿移转者,为取得所有权之人:也就是我(少)赠与给您(多),没有拿到补偿,所以对您(取得所有权人)课土地增值税
故此题是属于第2种选项,因此答案为(A)向取得土地价值增多者,就其增多部分课征土地增值税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13 19:44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472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