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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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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資訊] [釋字]司法院釋字第655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65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 98年2月20日
解釋爭點:96.7.11修正之記帳士法第2條第2項違憲?
資料來源:司法院網站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55
解釋文

    記帳士係專門職業人員,依憲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其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之。記帳士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使未經考試院依法考試及格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取得與經依法考選為記帳士者相同之資格,有違上開憲法規定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2-20 23:19 |
yunkev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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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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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應該是遲來的正義!!
利益團體所綁的立法委員,作出違憲的法律,自然要自食惡果!!

專技人員經考試取得證照,乃是天經地義!!
不用考試取得記帳士證書,並不符合社會公義!!

大家一起努力讀書吧!!


80%的產出源自20%的投入
80%的結論源自20%的起因
80%的收穫源自20%的努力
.
只顧低頭拉車而不抬頭看路
最終將忘了自己最初的目標
.
努力雖然不能完全得到回報
但成功卻都是經過努力而來
.
理論的實踐需要大量的實證
認清問題不代表能解決問題
正確措施須以有效方式執行
.
少講無益語 多讀有用書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2-21 08:53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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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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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們,帥啦!
只是,大法官雖然宣告記帳士法相關條文違憲,
但違憲法律是「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也就是說,那些就地合法的業者,依本解釋公布之日前的記帳士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所換得的記帳士證書,
因為在換領記帳證書的時候,記帳士法第二條第二項還是有效的,所以他們取得的證書也還是合法有效的。
所以要真正的實現正義,還要等財政部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四款規規定,廢止他們已取得的記帳士資格。但是,財政部敢嗎?有待觀察!


感恩惜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2-21 09:52 |
uk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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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是我國憲法的守護神
本釋字見其內容,因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公益原則
而被大法官宣告違憲。

655釋字還有蠻多不同意見書,
可見大法官們一定經過了一番激烈討論過程與深思熟慮後,
所下的最後決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2-21 11:25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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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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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ukao 於 2009-02-21 11:3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行政處分作成時有瑕疵,須先判斷瑕疵的等級
若有依法得以撤銷的情形,依上例是授益之行政處分,
仍須優先考慮「人民是否有值得信賴保護」的問題。


是授益處分沒錯,但財政部依當時有效的法律(記帳士法第二條第二項)核發記帳士證書給這些人,
該法雖然有違憲「之虞」,但就行政處分本身,並無違法可言。
即便該法事後遭宣告違憲,因為向後失效,所以對該授益處分的效力並不影響。
所以,針對合法的授益處分,應該是廢止的問題,而不是撤銷。


感恩惜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2-21 12:42 |
yunkev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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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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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份已經發出的記帳士證書是有期限的

為期一年

所以, 明年就無法再換發了

僅能留做紀念了!!


80%的產出源自20%的投入
80%的結論源自20%的起因
80%的收穫源自20%的努力
.
只顧低頭拉車而不抬頭看路
最終將忘了自己最初的目標
.
努力雖然不能完全得到回報
但成功卻都是經過努力而來
.
理論的實踐需要大量的實證
認清問題不代表能解決問題
正確措施須以有效方式執行
.
少講無益語 多讀有用書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2-21 2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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