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348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魔力小櫻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6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行政學]請教一題的問題???
2.美國的那一項法律,為確保功績制的施行,特規定9 項功績制原則?
 文官改革法(Civil Service Reform Act)
 赫奇法(Hatch Act)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9-02-25 13:26 |
g5495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魔力小櫻 於 2009-02-25 13:26 發表的 請教一題行政學的問題???: 到引言文
2.美國的那一項法律,為確保功績制的施行,特規定9 項功績制原則?
 文官改革法(Civil Service Reform Act)
 赫奇法(Hatch Act)
    政府倫理法(Ethics in Government Act) 
    倫理法典(Code of Ethics
答:A 有那九項呢?
另外想請教.......我的課本寫的是"文官法",有寫到功績制度的原則,剛好有九項,不是文官改革法耶....
文官改革法裏找不到這九項丫@@
文官法是1883......文官改革法是1978.... 表情

9個原則在林鍾沂教授的課本裡面有
這9原則
在美國聯邦法典第5篇第23章"功績原則第2301條"中有明文規定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2-25 22:16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文官改革法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2-25 23:24 |
ingjaan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6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883年「文官法」,設置「聯邦文官委員會」,奠定功績制基礎。

1978年撤銷之原因:
(1)文官委員會同時兼人事行政與人事司法之權,顯有不當。
(2)文官委員會地位超然獨立,不受總統指揮,即總統缺乏人事行政之權。
(3)對於保護功績制度及「弊端揭發人」有所過當,妨害聯邦機關對公務員管理權力的行使。
(4)文官委員會對公務員權益保護,採不必要高度中央控制。

1977年起,卡特總統要求改革文官制度,促進人事革新,改進公務員績效,使管理權利與公
務員保護取得平衡。

1978年,文官改革法揭示功績制九大原則
功績制九大原則
1、人員之增補須取才社會各階層,選用與陞遷實施公正、公開競爭。
2、一切人事管理事項處理均應公正而衡平,適當尊重個別隱私與憲法所定權利。
3、同工同酬。
4、對於廉正、品性及公德心,應取高度標準。
5、人力之運用須經濟而有效。
6、凡工作良好應保其留用;未盡適當應改正;不應或不符合求標準者,革除其職務。
7、運用有效之教育與訓練,以達改善工作之目的。
8、公務員勿專斷、偏私或政治強迫。
9、公務員所為合法之揭露應保護之,以抗遭受報復。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2-26 23:19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0315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