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注册
忘记密码
搜寻
赞助
赞助本站
数位公仔
纪念T恤
纪念马克杯
广告
刊登广告
广告价格
线上申请刊登
用雅币刊登
免费刊登
目前客户
简讯
简讯说明
购买金币
发送简讯
预约简讯
发送记录
好友通讯
罐头简讯
论命
数位论命馆
免费排盘工具
葫芦墩 优生造命
葫芦墩 八字命书
影音论命(葫芦墩)
影音占卜(葫芦墩)
购买金币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数
周公解梦
星侨线上论命
娱乐
影 像 行 脚
数 位 造 型
数 位 画 廊
心 情 日 记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罗斯方块
四 川 省
猜 数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龙
许 愿 池
万 年 历
经 期 计 算
体 重 测 量
音 乐 点 播
卫 星 地 图
时间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论坛守则
会员等级
会员权限
语法教学
常见问题
最新活动
打工赚雅币
首页
新版首页(全页)
传统首页(全页)
新版首页(选单)
传统首页(选单)
MyChat 数位男女
命理风水
15
星侨五术软体
4
葫芦墩命理网
5
命理问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数
1
姓名学
手面相
易经占卜
1
风水研讨
1
择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无视论塔罗牌
10
修行&武术
1
中医研讨
五术哈啦
1
电脑资讯
13
硬体讨论
5
超频 & 开箱
3
数位生活
2
PDA 讨论
手机讨论区
软体推荐
2
软体讨论
6
Apple 讨论
1
Unix-like
网路&防毒
2
程式设计
网站架设
4
电脑教学资源
生活休闲
14
休闲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国考&法律
7
生活医学
4
运动体育
1
单车讨论
1
钓鱼讨论
6
旅游讨论
4
天文观星
3
摄影分享
8
图片分享
4
数位影视
2
笑话集锦
3
兴趣嗜好
13
文学散文
7
绘图艺术
1
布袋戏
3
动漫画讨论
3
美食天地
6
理财专区
心理测验
1
汽、机车
3
宠物园地
模型&手工艺
4
花卉园艺
魔术方块
独轮车专区
电玩游戏
13
游戏欢乐包
4
CS讨论
8
Steam
3
MineCraft
2
东方Project
英雄联盟LOL
1
单机游戏
2
WebGame
3
线上游戏1
6
线上游戏2
5
电视游乐器
1
掌上型游戏
2
模拟器游戏
1
工商服务
6
虚拟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贩售
二手拍卖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议区
1
站务专区
10
最新活动
活动成果
数位造型
心情日记
个人图库
新人报到练习
论坛问题建议
1
荣会及电子报讨论
-最近版区-
-最近浏览-
»
生活休闲
休闲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国考&法律
生活医学
运动体育
单车讨论
钓鱼讨论
旅游讨论
天文观星
摄影分享
图片分享
数位影视
笑话集锦
»
国考&法律
法律讨论
文苑计划
资料分享
国考精华区
考取&现职甘苦谈
解惑专区
»
法律讨论
»
抢夺 v.s. 强盗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008
个阅读者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goodbye177
级别:
小人物
x1
x142
分享:
▼
x
0
[求助] 抢夺 v.s. 强盗
刑325普通抢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我☆乃一个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读书求学问
☆上☆得天堂地狱靠颗心
☆榜☆上有名梦想轻敲门
x
0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
2009-03-29 10:15 |
洪法
级别:
初露锋芒
x45
x578
分享:
▲
▼
刑法第320条第一项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窃取他人之动产者,为窃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325条第一项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抢夺他人之动产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28条第一项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强暴、胁迫、药剂、催眠术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为强盗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字面上意义,窃盗是自认没人注意的情况下取走他人的东西;抢夺是趁他人不备的情况取走他人的东西;强盗是强行取走他人的东西。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南无阿弥陀佛
x
2
[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09-03-29 10:25 |
洪法
级别:
初露锋芒
x45
x578
分享:
▲
▼
补充:
窃盗:趁人不知悉或主观上以为别人不知。采和平非暴力手段。
抢夺:趁人不备而掠取之。采暴力手段,但未达不能抗拒程度。
强盗:需致使不能抗拒。亦采暴力手段,但已达不能抗拒程度。
南无阿弥陀佛
x
1
[2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09-03-29 10:35 |
大丽丝
级别:
初露锋芒
x17
x1052
分享:
▲
▼
裁判字号: 20 年 非 字第 173 号
裁判要旨:
抢夺与强盗虽同具不法得财之意思,然抢夺仅系乘人不备公然掠取,若施
用强暴胁迫或他法,使被害人身体上或精神上处于不能抗拒之状态而取其
财物,或令其交付者,则为强盗。本件据原判认定事实,被告于强取白米
时,既有砍伤事主行为,显已达于强暴程度,原判决依刑法第三百四十三
条第一项抢夺罪论科,殊属违法。
裁判字号: 64 年 台上 字第 1165 号
裁判案由: 强盗
裁判日期: 民国 64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要旨:
抢夺与强盗虽同具不法得财之意思,然抢夺系乘人不备,公然掠取他人之
财物,如施用强暴胁迫,至使不能抗拒而取其财物或令其交付者,则为强
盗罪。
以上是二则判例是实务对强夺和强盗之区分之见解,也就是说:
二者行为人均须有对被害人施用不法腕力之强取行为,但程度上有差别。
强盗须达
至使不能抗拒
之程度,强夺则无须达此程度。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
感恩惜福!
x
4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9-03-29 10:38 |
从零开始
级别:
初露锋芒
x6
x169
分享:
▲
▼
手段不同矣
In or Out
x
0
[4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
2009-03-31 17:32 |
du.tony
级别:
小人物
x0
x14
分享:
▲
▼
另外补充一下抢夺的部分
学说上认为需要对他人紧密持有之物,趁他人来不及抵抗之际夺取之
若采实务上的见解则如趁他人出国,潜入该人住所行窃这个案例,此际抢夺跟窃盗就比较难区分~
所以我比较偏向学说的见解.....
有错误的地方请大家多多指教喔^^
x
0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09-03-31 18:35 |
sa098505
级别:
小人物
x0
x31
分享:
▲
一、两罪只是手段上的差别!
二:
Ⅰ主观上:都是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故意
Ⅱ客观上:
「抢夺」:重点在抢夺的手段上…;本质上是,不及抗拒;
「强盗」:重点在不能抗拒的手段上…;本质是,达到不能抗拒;
四、两者差别
Ⅰ强盗的手段很好办别!ex,拿刀胁迫,交付财物;重点是抢夺?
ex,路上抢人珠宝就跑,算哪罪→抢夺?强盗?
Ⅱ见解不同:
a实务已经公认:「抢夺罪」是以「乘人不备」的手段就属于此罪!
b学说认为:抢夺罪,要施以强暴、胁迫手段,使人不及抗拒或发生受伤的危险,才能用加重其刑的正当性。
所以就看你的见解了!看偏向哪一方…个人偏学说!(因为实务自圆其说…乱七八槽…但是要考国考一定要知道实务啦)
x
0
[6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
2010-02-21 19:43 |
MyChat 数位男女
»
法律讨论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011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