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7717 个阅读者
命理服务》 数位论命馆 | 免费排盘 | 星侨易学 | 五术书籍 | 线上论命 | 影音论命 | 八字命书 | 星座分析 | 孔明神数 | 周公解梦 | fackbook 粉丝专页 |
04:00 ~ 4:30 资料库备份中,需等较久的时间,请耐心等候
 
<< 上页  1   2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t34865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要进入灵修院潜修,修成神仙,要有条件,就是在生前不能犯【五逆十恶罪】。


『五逆重罪』:一、杀父,二、杀母,三、杀阿罗汉,四、出佛身血,五、破和合僧团,至于『十恶』,乃属违逆五伦之罪业,例如:杀人放火、强奸、玩女人......等,生前犯【五逆十恶罪】,死后就不能进入灵修院潜修。


ps:(1)何谓『杀阿罗汉』:『阿罗汉』是修行证果的圣人,人天师范,世间真正的福田,他所在的地方为一切众生种福。你杀阿罗汉,就是把众生种福的福田毁掉了,这一方人都没有福报,所以罪就重了。所以杀阿罗汉,不是对阿罗汉一个人结罪,不是对他结罪,是对这一个地方众生来结罪,这罪就重了。


(2)何谓『出佛身血』:若伤害佛之身体以致出血者,则犯此罪,将堕无间地狱,出佛身血:破坏、陷害佛,以现在来说,恶心毁坏佛像,让众生产生很大的烦恼心。


(3)何谓『破和合僧团』:想尽办法,破坏原本和谐的团体,包括:破坏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或则是破坏他人兄弟、上司下属之间的和睦。其中包括:(谣言、妄语、绮语)酷似企业间,出高资(挖人墙角)的意思。



●还有不可以自杀,再来预约灵修院,这种投机取巧的行为,死后也不能进入灵修院潜修。


◆仙佛有说,如果不小心犯下大错,如果有悔过之心,并自此改过不再犯,而且日后也没有犯下大错,死后就可以进入灵修院潜修,修成神仙。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APNIC | Posted:2009-05-20 06:07 |
d3811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只要你肯花钱,
现在的宗教简直无所不能.
什么事都成.
这就是释迦牟尼佛所指的末法时期.
二千五百年前,释迦牟尼佛就预言了,
在五个五百年后的现在的佛教败坏.
并在《楞严经》明确指出这五十种阴魔的外型.
好让大家能认得出来.

这五十种阴魔:
不分男女,
有的剃发穿袈裟,
有的则是在家居士的模样,
口说所谓的佛法,
其实是在误人前途,
目的使人远离正法,不能得道。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5-21 10:50 |
ju029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8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表情 ???往生后巳随业力轮报*****神通力不敌业力***有人身才能修行渐入大道。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6-05 11:04 |
L639439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楼上大大说的对... ???往生后巳随业力轮报*****神通力不敌业力***有人身才能修行渐入大道。
-----可见你的修行也有一些时候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7-25 13:33 |
wclxxx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想想现在最需要做的事,应该也是一种修行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7-30 09:35 |

<< 上页  1   2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373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