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876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jay121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民法 無權處份
我的畫借給我的好朋友,結果他沒經過我的同意把畫賣給某人!


1.他們之間的買賣契約效力如何?


2.某人是否取得畫的所有權 ?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寬頻通訊 | Posted:2009-04-07 19:56 |
ushine9804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4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一)無權處分行為
依題旨朋友未得你的同意,將畫售予他人,其處分行為屬無權處分。無權處分指無處分權之人以自己名義,就他人之權力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稱為無權處分(民118)。包括物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但不包括負擔行為。

(二) 朋友與某人間之買賣契約效力有效
出賣他人借予之畫並移轉所有權,其買賣契約僅係負擔行為,行為人不須處分權能,應屬有效,至於移轉所有權之行為則為無權處分行為,應屬效力未定。

(三)無權處分效力未定
你若事後承認朋友與某人之處分行為。其處分行為溯及為處分時自始有效。反之,如不予以承認,則該無權處分行為不生效力。但如某人係善意不知你的朋友為無權處分,在保護交易安全,物權法上設有善意取得的制度(民801、948),你不得對某人作任何請求。而你因此所受損害,僅得向朋友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如某人係惡意地明知你的朋友為無權處分,則無法主張善意受讓,你可依民法規定請求所有物返還。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80 (by winkor) | 理由: 除邏輯清楚、立論確實外,光是人像穿跟我之前的一樣、背景用跟kch22467200大大相同,加分!


獻花 x6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4-07 20:35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jay121 於 2009-04-07 19:56 發表的 民法 無權處份: 到引言文
我的畫借給我的好朋友,結果他沒經過我的同意把畫賣給某人!

1.他們之間的買賣契約效力如何?
2.某人是否取得畫的所有權 ?



1買賣契約為負擔行為,不以具處分權為必要,所以只須符合345條第二項之要件,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若符合其他生效要件,契約即為有效。 
2某人取得該畫所有權須符合二要件(801,948)
(1)你的好友以交付買賣標的物之意思將該畫交付給某人(348第一項,761)
(2)某人為善意(即對你的好友無權處分之事不知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5 (by winkor) | 理由: 原則上無誤,惟在此引用民348、761蠻詭異的,蓋善意受讓之要件:無權處分+善意(占有),當中並未提及民348及交付等節,不免有畫蛇添足之嫌


感恩惜福!
獻花 x5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07 20:39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jay121 於 2009-04-07 19:56 發表的 民法 無權處份: 到引言文
我的畫借給我的好朋友,結果他沒經過我的同意把畫賣給某人!


回答版大的問題......
因為提問者只說明出賣人把畫賣給某人
並未說明出賣人是否將該畫以處分所有權之意思交付給買受人
如果沒有處分行為,又何來善意受讓?
所以將此列為買受人善意取得該畫所有權之要件之一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30 (by winkor) | 理由: 思慮深遠,同意所陳


感恩惜福!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07 22:48 |
frankey2000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頭銜: 我要繼續成為好野人。 我要繼續成為好野人。
特約版主
級別: 特約版主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版區: 塔羅偵探社
推文 x26 鮮花 x61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kch22467200 於 2009-04-07 22:4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回答版大的問題......
因為提問者只說明出賣人把畫賣給某人
並未說明出賣人是否將該畫以處分所有權之意思交付給買受人
如果沒有處分行為,又何來善意受讓?
所以將此列為買受人善意取得該畫所有權之要件之一


老實說,我覺得這裡不免牽強。
題目已稱『賣給』,不就是當事人間訂立買賣契約,同時成立物權讓與合意並交付該畫與買受人之意?



此外,處分行為=物權讓與合意+交付(動產),光是一個以處分所有權的意思交付買受人是不夠的。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30 (by winkor) | 理由: 言之有理


如果您覺得我的回文不錯,麻煩您給我一朵鮮花鼓勵囉!
※我不過是懂塔羅一點點的偵探罷了。(超人請點下面↓)

將未來召喚到地球的超人:磨子老師【骨灰級!美食命理師】
關懷汩汩洩進/收放整齊【HK Tiffany老師】
啥?我竟然也有專版?!太難看… 得到了! (來嘛來嘛,來買哦~)

   
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索尼So-net網 | Posted:2009-04-23 19:07 |
cmcarp9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9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題目已稱『賣給』,不當然是當事人間訂立買賣契約,同時成立物權讓與合意並交付該畫與買受人之意
尚可能是契約成立,但未交付之情形。但在此我還是假設已交付了。

其實要了解這個題目,我們只要先了解當事人間有幾個法律行為,幾個債權行為(負擔行為),幾個物權行為(處分行為),幾個事實行為。其答案就出來了。為方便說明,將題中之我稱甲、好朋友稱乙、某人稱丙。

題意:1.甲乙間成立民464(雙方意思表示合致)。甲乙間有一個負擔行為,其內容為甲須交付(事實行為)該畫
          給乙使用。
     
       2.(1)乙占有使用該畫係基於民464,並未取得該畫所有權。
          (2)乙(無權利人)以該畫為標的,與丙訂立買賣契約(負擔行為),其契約有效
              (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若當事人雙方經讓與合議(物權行為成立)
              並交付,民761(事實行為),則屬無權處分他人之物,依民118條,其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須經有權利人甲承認,始生效力)
     
       3.丙是否取得該畫,由於題目中沒有明白交代,丙係善意或惡意。(所以都交代一下)
          (1)丙係善意(不知)故有民948、801之適用,丙善意取的該畫所有權(原始取的)。
              (理由:動態交易安全之保護優於靜態財貨歸屬之保護)
          (2)丙係惡意(明知)無民法948、801之適用。(惡意不受保護原則),丙未取得該畫所有權。
               (甲得對丙主張民767I前段,請求返還該畫。)
       4其他....如丙對乙得主張之權利,超出題目範圍,不多做解釋了......

        ~~小弟才疏學淺~若有遺漏~不吝指教~~


[ 此文章被cmcarp91在2009-09-09 16:58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20 (by winkor) | 理由: 邏輯清楚,探討確實


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It has been Experience.法律的生命不在邏輯而是經驗
Oliver Wendell Holmes.Jr 1841-1935
獻花 x2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4-24 02:39 |
frankey2000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頭銜: 我要繼續成為好野人。 我要繼續成為好野人。
特約版主
級別: 特約版主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版區: 塔羅偵探社
推文 x26 鮮花 x61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cmcarp91 於 2009-04-24 02:3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題目已稱『賣給』,不當然是當事人間訂立買賣契約,同時成立物權讓與合意並交付該畫與買受人之意
尚可能是契約成立,但未交付之情形。但在此我還是假設已交付了。
其實要了解這個題目,我們只要先了解當事人間有幾個法律行為,幾個債權行為(負擔行為),幾個物權行為(處分行為),幾個事實行為。其答案就出來了。為方便說明,將題中之我稱甲、好朋友稱乙、某人稱丙。
題意:1.甲乙間成立民464(雙方意思表示合致)。甲乙間有一個負擔行為,其內容為甲須交付(事實行為)該畫
        給乙使用。
.......


您好,參考看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其實我會強調題目既約『賣給』,是因為若是當事人間僅成立買賣契約的話,
多半會強調「出賣」,而不會用「買給」等用語。純粹解題經驗,還請參考。

您的解題脈絡真的很清楚,讓人折服,感謝您的分享。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30 (by winkor) | 理由: 感謝經驗分享


如果您覺得我的回文不錯,麻煩您給我一朵鮮花鼓勵囉!
※我不過是懂塔羅一點點的偵探罷了。(超人請點下面↓)

將未來召喚到地球的超人:磨子老師【骨灰級!美食命理師】
關懷汩汩洩進/收放整齊【HK Tiffany老師】
啥?我竟然也有專版?!太難看… 得到了! (來嘛來嘛,來買哦~)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索尼So-net網 | Posted:2009-04-24 02:53 |
davidd4081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很抱歉,多討論一點!!

民法761條所指的交付,型態有四種:現實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與指示交付。

四種都算是完成交付的物權轉移嗎?

譬如說甲借給乙一套高爾夫球具,乙未經甲同意將1、3、5、7號球桿賣給丙。

1、3、5、7號球桿各以現實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與指示交付等四種方式完成交付。

請問1、3、5、7號球桿都適用善意取得的規定嗎??

請各方賜教!!!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9-09 18:19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69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