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004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rayvert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民法-分别共有
Q1:A.B.C3人分别共有甲屋,下列何种行为,A虽未得B.C同意,亦得为之:


(A)拆屋 (B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6-01 09:49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rayvert 于 2009-06-01 09:49 发表的 民法-分别共有: 到引言文
Q1:A.B.C3人分别共有甲屋,下列何种行为,A虽未得B.C同意,亦得为之:


  (A)拆屋   (B)赠与房屋   (C)让与房屋   (D)设定抵押权



      ANS:   (B)


  不懂耶!!......选项(D)设定抵押权
                应有部分不是可以自由设定抵押权吗??


            选项B的答案..理由为何


应有部分不是可以自由设定抵押权吗??
-->题目没告诉你就甲屋A的应有部份设定抵押权,那就是就甲屋设定抵押权,
   设定抵押权是处分行为,A就甲屋没有处分权,所以其就甲屋设定抵押权,
   原则上应经BC之同意,始得为之。
   之所以说原则上,因为可能有土地法34条之一的情形。

选项B的答案..理由为何?
-->因为赠与房屋为负担行为,不以具有处分权为必要,所以即使A非甲屋之共
  有人,还是可以赠与或出卖甲屋。至于无法履行移转甲屋所有权的义务,
  那是债务不履行的问题。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感恩惜福!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01 10:13 |
rayvert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恩...懂了..谢谢
    我比较清晰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6-01 10:45 |
goodbye177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那请问让与房屋为什么不可以选???
难道让与房屋也是处分行为吗???


☆我☆乃一个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读书求学问
☆上☆得天堂地狱靠颗心
☆榜☆上有名梦想轻敲门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6-01 10:55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goodbye177 于 2009-06-01 10:5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那请问让与房屋为什么不可以选???
难道让与房屋也是处分行为吗???


让与房屋
是指让与房屋之所有权
亦即移转房屋所有权的意思
所以是处分行为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winkor) | 理由: 观念甚为清楚


感恩惜福!
献花 x2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01 11:0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615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