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86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pinkrabbit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1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犯罪之竞合
甲窃盗取得金饰之后,復持该物至当铺当卖。依据实务見解,仅論以甲成立窃盗罪。此种情形,属于何种犯罪之竞合?
A想像竞合 B法条竞合 C实质竞合 D与罚的后行为

答案为D

有没有人可以帮忙解释法条竞合和与罚的前、后行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等待是一种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机会是不会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6-03 15:16 |
jd20112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9 鲜花 x1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以本题言之
窃盗罪为状态犯
其对同一客体同一法益之侵害
以及其变卖赃物可独立成罪之要件下
足构成不罚之后行为之三大要件

是以,甲窃盗取得金饰之后,復持该物至当铺当卖,自属不罚之后行为无疑.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献花 x3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6-03 16:40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你感觉本来就没错。法条竟合与不罚的前后行为本来就是只差行为数。但是两者就因为差行为数所以是不同的(德系),不过日系(甘添贵教授)跟你的看法则相同。

2.预备杀人或杀人未遂罪是杀人罪之补充---------------->学说
                                吸收---------------->实务

3.强盗罪为基本规定,而强制罪为补充规定
  应该是特别关系而不是补充关系

4.伤害罪补充杀人罪
  这有数说
  a典型的伴随关系所以吸收
  b是数法益根本不是法条竟合,而是想像竟合
 
  其中A说又分为同法益与数法益两说,管见以为采同法益的吸收的法条竟合体系比较一贯。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6-03 23:32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366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