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註冊
忘記密碼
搜尋
贊助
贊助本站
數位公仔
紀念T恤
紀念馬克杯
廣告
刊登廣告
廣告價格
線上申請刊登
用雅幣刊登
免費刊登
目前客戶
簡訊
簡訊說明
購買金幣
發送簡訊
預約簡訊
發送記錄
好友通訊
罐頭簡訊
論命
數位論命舘
免費排盤工具
葫蘆墩 優生造命
葫蘆墩 八字命書
影音論命(葫蘆墩)
影音占卜(葫蘆墩)
購買金幣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數
周公解夢
星僑線上論命
娛樂
影 像 行 腳
數 位 造 型
數 位 畫 廊
心 情 日 記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羅斯方塊
四 川 省
猜 數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龍
許 願 池
萬 年 曆
經 期 計 算
體 重 測 量
音 樂 點 播
衛 星 地 圖
時間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論壇守則
會員等級
會員權限
語法教學
常見問題
最新活動
打工賺雅幣
首頁
新版首頁(全頁)
傳統首頁(全頁)
新版首頁(選單)
傳統首頁(選單)
MyChat 數位男女
命理風水
15
星僑五術軟體
4
葫蘆墩命理網
5
命理問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數
1
姓名學
手面相
易經占卜
1
風水研討
1
擇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無視論塔羅牌
10
修行&武術
1
中醫研討
五術哈啦
1
電腦資訊
13
硬體討論
5
超頻 & 開箱
3
數位生活
2
PDA 討論
手機討論區
軟體推薦
2
軟體討論
6
Apple 討論
1
Unix-like
網路&防毒
2
程式設計
網站架設
4
電腦教學資源
生活休閒
14
休閒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國考&法律
7
生活醫學
4
運動體育
1
單車討論
1
釣魚討論
6
旅遊討論
4
天文觀星
3
攝影分享
8
圖片分享
4
數位影視
2
笑話集錦
3
興趣嗜好
13
文學散文
7
繪圖藝術
1
布袋戲
3
動漫畫討論
3
美食天地
6
理財專區
心理測驗
1
汽、機車
3
寵物園地
模型&手工藝
4
花卉園藝
魔術方塊
獨輪車專區
電玩遊戲
13
遊戲歡樂包
4
CS討論
8
Steam
3
MineCraft
2
東方Project
英雄聯盟LOL
1
單機遊戲
2
WebGame
3
線上遊戲1
6
線上遊戲2
5
電視遊樂器
1
掌上型遊戲
2
模擬器遊戲
1
工商服務
6
虛擬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販售
二手拍賣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議區
1
站務專區
10
最新活動
活動成果
數位造型
心情日記
個人圖庫
新人報到練習
論壇問題建議
1
榮會及電子報討論
-最近版區-
-最近瀏覽-
»
生活休閒
休閒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國考&法律
生活醫學
運動體育
單車討論
釣魚討論
旅遊討論
天文觀星
攝影分享
圖片分享
數位影視
笑話集錦
»
國考&法律
法律討論
文苑計劃
資料分享
國考精華區
考取&現職甘苦談
解惑專區
»
法律討論
»
受命法官~關乎法院組織法與刑訴的概念!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316
個閱讀者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jd20112
級別:
小人物
x29
x128
分享:
▼
x
0
[討論] 受命法官~關乎法院組織法與刑訴的概念!
如主旨~
想討論一下受命法官究竟有無參與評議?
依實務見解,非參與評議之法官,無庸迴避,即使曾參與調查證據,言辭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x
1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09-07-31 16:11 |
Dragon-Q
級別:
小有名氣
x0
x1156
分享:
▲
▼
看有沒有影響到上訴人的審級利益(刑訴17條前審之觀念).不過以你說的情形
應該是要迴避....
EX:甲為地院法官.有天升到高院時.受理上訴案件.
發現說:咦...
...這案子誰審的阿.哪一個二百五.明明就違背法令
於是再繼續看下去...一看
....原來是自己
...
此時為了預防法官堅持己見.而侵害到當事人事實審與
法律審之救濟.所以實務認為該法官應自行為迴避之(刑訴17條)
------------------------>以上為個人亂說的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7-31 20:17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x
4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9-07-31 18:31 |
luciferydog
級別:
小有名氣
x2
x709
分享:
▲
要視該受命法官有無參與審判還是只有行準備程序,如果只有行準備程序,然後就榮調高等法院,那就不必迴避,但是如果該受命法官不只行準備程序,而且還參與審判,那當然要迴避。
不過到底參與到甚麼程度要迴避,實務見解是要到裁判的程度才該當要迴避。
換言之受命法官只是因為行準備程序而出現,當準備程序完畢後,他的身分應該回復為陪席法官,只不過一般我們還是稱其為受命法官,以指稱其是行準備程序的法官。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x
3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
2009-08-01 01:05 |
MyChat 數位男女
»
法律討論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0782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