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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n0429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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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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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總] 96身心 第4題
題目:甲某日駕車載乙前往某地,乙坐於右前座,聊天時談及某事,情緒激動,手勢過大,致撥及方向盤,車子往右偏斜,甲為避免撞及路邊行人,乃急踩煞車,惟在緊張中,卻誤踩油門,致將該行人撞斃。試問甲、乙各應負何刑責?

擬答:(參考志X解答)
(一)、以條件說因果關係理論觀察
.........
(二)、以相當因果關係理論觀察
.........
(三)、以客觀歸責理論觀察(志X版)
1.甲可能構成刑法第276條第一項的過失致死罪:
(1).構成要件部份:甲之駕車行為雖製造撞及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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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9-09-19 21:32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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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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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甲"撞到"路人創造路人死亡的風險.也實現路人死亡的風險(不是誤採油門.哈啦行為)
因為單僅是誤採油門.與哈啦行為只要不撞到路人.還是不構成犯罪行為
---->以上僅為個人之見解 表情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9-19 23:21重新編輯 ]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9-19 23:16 |
凡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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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見解: 表情

"甲的開車行為"應該不可能是客觀歸責理論所觀察的行為,因為開車行為,是法律所容許的風險,

應修正成"甲之危險駕駛行為"或"甲之誤踩油門行為"會比較適當!

另外雖然結論可以是,甲:不成罪,乙:過失致死罪,

不過這二版的解答的推論上,我覺得有點怪,你最好還是找老師問一下,比較妥當!

個人比較傾向的結論是:甲:不成罪,乙:不成罪!


[ 此文章被凡思在2009-09-24 15:28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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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q8791042) | 理由: 謝謝解答^^


人生不怕敗,只怕殘。

讀書不是為了受罪,而是為了更好的活著。

讀書苦,貧窮更苦。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沒有資料 | Posted:2009-09-23 2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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