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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dragon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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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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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大意]問題一問
b1.人民不服臺南市政府關於建築管理的處分,其訴願管轄機關為:

A臺南市政府B內政部C內政部營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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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7 23:36 |
sergt_fr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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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人民不服臺南市政府關於建築管理的處分,其訴願管轄機關為:

依訴願法 第4條(訴願之管轄)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所謂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是指中央行政機關故為:內政部,而非其所附屬的機關署、局。

d2.人民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所為之行政處分,得向何機關提起訴願?

A臺灣高等法院B最高法院C最高行政法院D司法院


舉例如:行政法院四十九年判字第四十三號,為律師登錄事件。

律師登錄為地方法院之行政處分,非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故不向
最高行政法院提起行政爭訟,司法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非司法判決故
不向最高法院上訴因為非判決所以無法上訴。

司法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自得提起行政爭訟故往上則向司法院提起
訴願,請參考行政法院四十九年判字第四十三號。

以上淺見希望對您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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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3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8 00:40 |
sergt_fr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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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上述的問題,於答案部份再做進一步的解釋:
行政法院四十九年判字第四十三號:
裁判字號:49 年 判 字第 43 號

大意為:原告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之律師登錄,
既經再訴願決定予以准許,依律師法第七條之規定,
原告於該兩地方法院登錄手續完成後,原即並得在最高法院執行職務。

惟查律師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律師與辦理案件之推事、檢察官有配偶、
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關係者,就其案件應行迴避。

前項規定,旨在杜絕弊端,遠嫌止謗,間接亦以提高司法威信。
但在適用於最高法院時,因其通常不行言詞辯論而以書面審理,
在裁判發表以前,外人實無從知悉參與特定案件審判之推事為何人。

是欲使律師就最高法院特定推事辦理之案件依上開規定以行迴避,
實施上顯有不能排除之困難。在律師有配偶、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
等內姻親充任最高法院之推事時,既無從就其承辦之特定案件而行迴避,
勢非就繫屬於最高法院之案件概行迴避,不足以自遠於嫌疑之地,
而符合上開律師法迴避規定之要求。

再訴願決定以原告之配偶現充最高法院推事,因而限制原告不得辦理繫屬最高法院之案件,
係就上開律師法關於迴避之規定適用於繫屬最高法院之案件時,指定其應採取之方法。
按之律師法該項規定之立法本旨,實相符合,不得指為違法。

本件原告向司法行政部提起訴願,係以臺灣高等法院為原處分官署,
而就該院分令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等之命令,表示不服。按該項命令,
係上級官署對下級官署本於指揮監督權所為,並不發生直接影響原告權益之效果,

是其是否得認為官署對人民之行政處分而許由原告對之提起訴願,原非無研究之餘地。
惟受理訴願官署就實體上所為決定,業經被告官署以再訴願決定予以變更而不存在,
再訴願決定,亦係就實體上另為決定,而原告則係就再訴願決定中不利於原告部分提起行政訴訟。
是原告提起訴願是否合法,本院茲已無從更予審究。

關於再訴願部份是以前訴願法未修正前的程序,現在已更改為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另一點你會對於向司法院訴願但為何判字卻是〈行政法院四十九年判字第四十三號,
的裁判字號疑惑吧!

那是因為在六十九年七月一日審檢分隸之前,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原隸屬於司法行政部。
所以向上訴願機關為司法行政部〈現今之法務部於民國三十三年改隸行政院,之前隸屬於司法院〉。

所以該訴願是由行政院下的司法行政部接受訴願,再由行政法院做出判決。

但於六十九年七月一日審檢分隸之後,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改隸屬於司法院,
故司法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往上則向司法院提起訴願。

以上解釋希望能進一步說明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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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0 08:37 |
fuk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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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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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題, 法院不是訴願的地方,只有d司法院才能訴願,
這兒不是講上訴, 是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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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4 15:13 |
momom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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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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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如果向司法院訴願之後不服

行政訴訟是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嗎

還是有特別規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2009-12-10 1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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