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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yulullul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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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大的盲点似乎是在于注意义务上…

本题甲马越红灯,未尽客观必要之注意义务
然该于避免交岔路口发生交通事故之危险
而非避免通过后之危险
故在所不论

老朽以为,就算行为人虽然遵守时速之规定
但仍应随时注意路况,尤其是在市区
若无谨慎小心地做这些动作
即违背客观上必要注意义务
有因此肇祸之可能,构成要件该当
而一般理智而谨慎之第三人,如无特殊意外
均能认识且遵守客观之必要注意义务
减速或鸣按BABA,均非不能
故亦具罪责,操马的按§276Ⅰ处罚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5 23:14 |
kenken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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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异见

交通事故责任以路权属谁为判断,如果乙是行人冲到车道,那责任在乙;如果乙是机车冲到禁行机车车道,那责任还是在乙;如果是汽车或是机车在混合车道上,那就要看当时谁具有优先权及道路使用情形。

反之,乙是行人非在车道;或是机车是在机车优先的车道,那责任就在甲。

如果甲的行车时速是70公里他的停车距离(反应+煞车)约是40公尺;60公里约30公尺、50公里约24公尺,即便乙是非路权优先者,也要看甲是否有采取煞车等的避害行为,如果应注意能注意而未采取避害行为,甲为有过失;甲如果是认为乙是突然冲出来的,撞到也是活该的话,那就是故意;除非甲已尽相当的注意并采行避害措施,仍不免于肇事,甲才可以主张免除责任。




门外汉,在午夜前的梦话~~~


[ 此文章被kenken8168在2009-11-26 22:48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6 22:37 |
8G9119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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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下面是引用 kenken8168 于 2009-11-26 22:3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交通事故责任以路权属谁为判断,如果乙是行人冲到车道,那责任在乙;如果乙是机车冲到禁行机车车道,那责任还是在乙;如果是汽车或是机车在混合车道上,那就要看当时谁具有优先权及道路使用情形。
反之,乙是行人非在车道;或是机车是在机车优先的车道,那责任就在甲。

不同异见
那甲开车冲撞闯红灯之乙,是否责任在乙?
管见以为仍应以相当因果理论及注意义务,以为判断。
以上为个人胡言乱语。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11-26 22:55 |
kenken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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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甲开车冲撞闯红灯之乙,是否责任在乙?
管见以为仍应以相当因果理论及注意义务,以为判断。


=======================

还是要看看能不能避免而论,不能单论对方是否未遵守交通规则。

就像有人在高速公路上步行或骑单车,不能就认为完全可以免责,除非是不得以,否则就有过失甚或故意。

必竟随时注意路况、避免造成伤害是交通规则的首要。

不是单有遵照道路标线号志就算可以免去所有责任的。





又在说梦话了~~~~ZZZZZZ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26 2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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