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955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小奈噗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8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行政法]形式上與功能取向的行政機關
98 稅務四等-憲法與行政程序法 Q30 答案c

下列何種行為,並不適用行政程序法規定?
(a)交通警察所開的交通罰單
(b)某行政機關訂定一個解釋法條的「解釋性規定」
(c)立法院對不守規矩的旁聽民眾禁止其旁聽
(d)某行政機關記所屬公務員二大過免職

-------------------------------------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30 09:32 |
sudehui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9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行程法2:
  (1)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 及   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
    (2)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3)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由行程法2第一項之定義看:立法院行使警察權,乃屬立法院的行政裁量權!

若細論「立法院的行政裁量權」為法律保留原則中,由立法院以「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詳細定之。

由行程法150所定的法規命令中,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只能作「抽象」之法律效果,故不符警察權之動用!

行程150: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由行程法159所定的行政規則中,為針對「內部機關人員」的行政裁量權而非「對外一般性人員」!

由以上細論,故立院之行使警察權,不依「行政程序法」之適用!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12-02 13:41 |
sudehui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9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臨時想到,補充一點:

其C、D選項,皆屬「行政裁量」,但C選項,為對外行使「行政裁量」;D選項,為上級對下級的「行政裁量」!

故依「行程法中行政規則」之適用,僅限於D選項。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12-03 13:25 |
小奈噗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8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嗯~~謝謝sudehui:

意思是指在行使裁量權時,立法院雖為功能上的行政機關
但在行政程序法§2時,立法院還是首先被剔除掉,所以,就不再具行政機關的要件?
是這樣嗎??

我再研究一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4 05:32 |
小強的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98 鮮花 x30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依行程法第3條 行政行為適用範圍
依序分3種排除規定 法律除外 機關除外 事項除外
依題意簡要說明如下:
(a)交通警察所開的交通罰單
是對違規者所為裁罰決定 其性質為行政處分

(b)某行政機關訂定一個解釋法條的「解釋性規定」
為行政規則 其效力間接對外 並無疑義

(d)某行政機關記所屬公務員二大過免職
其性質亦為行政處分
雖為對公務員所為人事行為
但影響公務員身份保障
依實務或學說見解仍應適用

(c)立法院對不守規矩的旁聽民眾禁止其旁聽
其為立法機關行政行為 應棑除適用

因選擇只有一個選項是對的 故只能選C
但如為申論題可引用你的論述
例如行使警察權過當 則有可能違反比例原則
依個人看法仍有適用行程法餘地


[ 此文章被小強的在2011-03-02 08:49重新編輯 ]


成功要訣:鎖定目標 確立方位 用心經營 致力發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1-03-02 00:42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876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