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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ie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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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一题
下列对于刑法杀人罪章之叙述,何者不正确?
1.甲个性冲动,某日夜间开车时因不满机车骑士超车而将其撞死,事后始发现该骑士为其父乙,甲应成立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272)。
2.甲与已婚同事乙偷情已久,此事被看其不顺眼之丙知晓后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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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8 02:23 |
8G9119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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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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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与犯人所知有异者,依下列处断
1.所犯重于犯人所知者,从其所知。
2.所犯轻于犯人所知者,从其所犯。
如上,欲满足272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主观上必须「知其为直系血亲尊亲属而杀之」,客观上亦须「所杀者为直系血亲尊亲属」,始克当之。

89,台上,1793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项义愤杀人罪,其所谓「义愤」乃谓基于道义之理由而生愤慨,必先有被害人之不义行为,而在客观上足以引起公愤,依一般人之通常观念,确无可容忍者,始可谓为义愤。
31年上字第1156号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所谓当场激于义愤而杀人,系指他人所实施之不义行为,在客观上足以引起公愤,猝然遇合,愤激难忍,因而将其杀害者而言。若于他人实施不义之行为以前,预定计划而于其实施之际或事后将其杀害,即与当场激于义愤之情形不同,不在本条适用范围之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09-12-08 0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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