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343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annie2009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4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刑法]一題
下列對於刑法殺人罪章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1.甲個性衝動,某日夜間開車時因不滿機車騎士超車而將其撞死,事後始發現該騎士為其父乙,甲應成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272)。
2.甲與已婚同事乙偷情已久,此事被看其不順眼之丙知曉後便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8 02:23 |
8G9119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知名人士
級別: 知名人士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49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犯罪事實與犯人所知有異者,依下列處斷
1.所犯重於犯人所知者,從其所知。
2.所犯輕於犯人所知者,從其所犯。
如上,欲滿足272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主觀上必須「知其為直系血親尊親屬而殺之」,客觀上亦須「所殺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始克當之。

89,台上,1793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義憤殺人罪,其所謂「義憤」乃謂基於道義之理由而生憤慨,必先有被害人之不義行為,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依一般人之通常觀念,確無可容忍者,始可謂為義憤。
31年上字第1156號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所謂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係指他人所實施之不義行為,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猝然遇合,憤激難忍,因而將其殺害者而言。若於他人實施不義之行為以前,預定計劃而於其實施之際或事後將其殺害,即與當場激於義憤之情形不同,不在本條適用範圍之內。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09-12-08 08:42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898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