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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选举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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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选举权问题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 第 15 条:有选举权人在各该选举区继续居住四个月以上者,为公职人员选举各该选举区之选举人。
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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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
2010-01-07 12:13 |
kenken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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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猜的
所谓继续居住是指在该举区域内继续居住4个月以上, 包括同一选举区域的的不同地址而言, 例如县长选举是以县为选举区, 在同一县内不同乡镇市间的迁徙, 合并计算4个月以上的, 还是算继续居住.同样的乡(镇市)长的选举, 在同乡镇市内的不同村里间的迁徙, 合并计算4个月以上的, 还是有选举权.
如果是 居住4个月以上 可能较会让人感觉是, 其中若有中间有迁出选举区外, 再迁回来的可以并计的误会.
致于 连续居住和继续居住 好像是相同的意思, 连续个人觉得, 比较是各阶段(段落)间的加总, 而继续则是状态持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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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10-01-07 12:41 |
timeismoney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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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上大大
基本上很折服
不过小小菜见觉得
继续是加总
连续才是不能中断
而居住四个月以上依文义解释
好像就是加总吧
但实务上的法律解释却好像不是如此
法条上的继续居住就等于连续居住
过去本来一般都以户籍为判断标准
几年前开始 地检署开始以刑法第一四六条来抓幽灵投票人口 (这条后来也增订了第二项幽灵人口的规定)
检方统一对外表示 即使户籍在选举地 继续居住不满法律规定 还是属于幽灵人口
至于什么是继续居住呢 检方说 即使一年内回户籍地十几次 如果没有就医就学就业或其他正当理由证明其居住事实 那就不算继续居住 是幽灵人口
换言之 所谓的继续居住 原则上还是连续居住的意思 除非有什么就学就医就业或其它正当理由有在户籍地的证明 才不需要连续吧 例外允其不必连续居住
否则 应该都推定不是继续居住
阿管见请各大大指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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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
2010-01-11 1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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