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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遗产税问题 拜托会的人帮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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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0022633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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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遗产税问题 拜托会的人帮忙解答^^"
请问,配偶相互赠与的财产,不计入赠与总额
但是被继承人死亡前两年内赠与被继承人的配
偶的财产,应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视为被继承
人的遗产,并入其遗产总额依法纳税
被继承人死亡时,配偶先分一半的财产
剩下的在让其他继承人去分
这是比较没问题的地方
有问题的是:
假设甲于97年死亡,但在96年赠与一栋房子给儿子
留下现金五千万~
在甲死亡之后
这栋房子视同"被继承人"的遗产 要课征遗产税
后来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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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APNIC |
Posted:
2010-01-18 12:37 |
sie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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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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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遗产税问题 拜托会的人帮忙解答^^"
小的来试答看看,也请各位大指教。
首先,这个题目出不错,该模糊得地方都很模糊,所以我想先做一下争点整理:
1.假设甲于97年死亡,但在96年赠与一栋房子给儿子,留下现金五千万~
这里涉及民法1173条特种赠与的归扣及遗赠税法15条的视同遗产的赠与,所以甲赠与的原因可能会导致结果的不同。
这里先假设甲赠与的房屋非特种赠与。
2.甲留下五千万的遗产,配偶分一半,剩下两千五百万,再来就是儿子跟女儿去分。
这里甲留下的应为婚后财产较为适当。有问题的是,甲赠与其子房屋甲妻可能有1020条之一的适用。
这里假设留下五千万的婚后财产,甲妻无财产,并主张1030条之1夫妻财产分配请求权,
所以,甲妻得先先请求2500万,甲子所得房屋之赠与因未满2年,需视同遗产。
甲妻亦为继承人,所以2500+2000=4500由甲妻、甲子、甲女三人均分,而非仅由儿子跟女儿去分。
另外财产分割那是总价值区分的概念,与是否拿到房子或现金没有多大关系。
3.甲想赠与房子给儿子~如果说过世之后,儿子反而不能取得现金部份,这样是不是有点不公平
因为当初甲赠与的时候并不认为这栋房子是他遗产的部份,也无法预知自己什么时候过世~
这些都是情绪感观的用语,现在既然要讨论法律,这些感觉的东西就先放着呗,有空咱们再来看。
4.最后,涉及归扣的学说、特留分来解决到底继承人要分多少?
我想这题应该不是国考的题目,大大您大概也不会有兴趣继续了解!
如果大还是有兴趣想知道,我想把题目的事实再描述清楚些,小的或者其他大大应该能够提供您一个圆满而满意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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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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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
2010-01-18 13:20 |
小杰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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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丫, 真是谢谢sierfa的解说, 不过如果能请提问的in0022633把问题事实post 出来或是那一年的考题,会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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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
2010-01-18 14:51 |
in0022633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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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妻亦为继承人,所以2500+2000=4500由甲妻、甲子、甲女三人均分,而非仅由儿子跟女儿去分。
请问 2000是什么??
那假设现在甲子的房子需要拿出来~再让大家分~
应该房子就是被继承人的妻子的嘛?
我想知道现金五千万
还有房子一栋
应该怎么分配??
妻子:
儿子:
女儿:
这题是我自己想的= ="
因为突然想到这问题~~~~~
麻烦大家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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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APNIC |
Posted:
2010-01-18 21:25 |
sierfa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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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万的由来:
既然讲由来,本来应该从很久很久以前....开始,但是为了节省版面,直接跳入主题~
这里涉及的问题是甲赠与甲子的房子是否为特种赠与及『必须』视为遗产的赠与
前面假设的前提为:甲赠与甲子的房子『非』特种赠与,但依遗赠税法仍须视为遗产的赠与
所以在计算遗产时,需『并』入遗产总额。
所以原遗产:5000/2=2500(扣除夫妻财产分配请求权)
分配后遗产+视为遗产的赠与:2500+2000(A屋)=4500→应计算课税的遗产总额
2.那假设现在甲子的房子需要拿出来~再让大家分~应该房子就是被继承人的妻子的嘛?
首先还要补充的是,4500万不是继承人分配的遗产额,还要扣掉遗产税及其他等等。
遗产分配系以总额概念,所以分配方式可以如下:
(1)房子由继承人三人共有,现金直接分配。
(2)房子由继承人中二人共有,为取得房子部分继承人以补偿方式(例如现金的比例较高)分配。
(3)房子由继承人中一人取得,取得房子之继承人对未取得房子之其他继承人补偿。
.........以下族繁不及备载
3.我想知道现金五千万,还有房子一栋,应该怎么分配??
这里的前提又模糊了,5000万指的是甲死的时候的财产,还是遗产总额?
为了延续前面的题目,这里假设5000万是甲死的时候的『财产』。
所以:
(1)甲死亡时,婚姻关系消灭,甲妻得依民法1030条之1主张夫妻财产分配请求权:
5000-(5000/2)=2500万
(2)遗产总额:因为赠与甲子的房子未超过2年,所以需并入遗产总额:
2500+2000=4500
这里认为赠与甲子的房子只并入遗产税的总额计算,不影响甲赠与的结果
(3) 遗产课税额:(以下以未计算物价调整为例)
得扣减项目(遗赠税法17、18条)
免税额:1200万
丧葬费:100万
甲妻:400万
甲子、甲女:各40万
所以,遗产课税额:4500-1200-100-400-40*2=2720
(遗产税计算过程省略,并已考虑甲赠与A屋之赠与税抵扣遗产税部分)
以新制遗产税约需72万
以旧制遗产税约需600万
本题死亡时为97年,故采旧制计算。
依遗赠税法15条A屋并入遗产课税仅为税法上课税之计算规定,不影响民事法上的赠与行为。
又本题已假设甲赠与A屋『非』特种赠与,故A屋仍由甲子取得
所以实际分配额:4500-2000(A屋)-600(遗产税)=1900
应继分:依民法1138条由继承人平均分配:1900/3=633.3
特留分:为应继分1/2:每人633.3/2=316.6
所以
(1)甲妻:633.3(应继分)(未低于特留分〉
(2)甲子:633.3(应继分)〈未低于特留分〉
(3)甲女:633.3(应继分)〈未低于特留分〉
当然啦,以上还有讨论空间。也敬请各位大大指教
另外版大如想要继续延伸下去,小的也是很乐意
[ 此文章被sierfa在2010-01-20 19:48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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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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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
2010-01-19 10:13 |
in002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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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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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本题已假设甲赠与A屋『非』特种赠与,故A屋仍由甲子取得
所以实际分配额:4500-2000(A屋)-600(遗产税)=1900
应继分:依民法1138条由继承人平均分配:1900/3=633.3
特留分:为应继分1/2:每人633.3/2=316.6
所以
免税额:1200(免税额)+100(丧葬费)=1300→甲妻、甲子、甲女,每人应433.3
(1)甲妻:433.3+400+40(应继分)=873.3+2500(夫妻财产分配)〈未低于特留分〉
(2)甲子:433.3+40+40(应继分)=513.3+A屋〈未低于特留分〉
(3)甲女:433.3+40+40(应继分)=513.3〈未低于特留分〉
少了1000元,就当我的谘询费好了
这边看不懂= ="
低于特留份~又是什么意思?
(1)甲妻:873.3+2500(夫妻财产分配)〈未低于特留分〉
(2)甲子:513.3+A屋〈未低于特留分〉
(3)甲女:513.3〈未低于特留分〉
这是最后分得的结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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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From:APNIC |
Posted:
2010-01-20 10:23 |
sierfa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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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
分配遗产的问题,如果在考试上一般都只有考民法的部分或只考遗产税的部分,
但实际上从被继承人死亡到实际上办理遗产分配取得是一连贯的、一气呵成的事情。
所以从您的问题一看就知道不是考试的问题,原则上本题回到民法的问题作答,不考虑遗赠税的问题。
之前加入遗赠税只是要提醒并非依民法分配就能得到实际的分配额。
所这里又要先讲二个前提,
(1)计算遗产税以前是属于民法继承篇的问题,可以从民法继承篇找答案。
(2)由题目推论大大可能对于法律条文不熟悉,所以以下的用语以容易懂为原则,也就是说用词会有词义不精确的情形,不过尽量接
近原意就是了。
回到主题:
1.之前有提到,甲赠与A屋是一个问题点。
如果您对『特种赠与』没有概念的话,请参阅民法1173条。还是不懂的话,可能要辟专栏说明,在此先略过。
应继分:参考民法1144条
特留分:参考民法1223条
2.甲的『财产』分配的方式:
(1)甲妻可以先依照民法1030条分配『财产』一半:所以剩2500万
(2)计算遗产税:
甲赠与甲子的房子价值2000万,并入遗产计算:所以2500+2000=4500
甲赠与甲子的房子有赠与税抵扣遗产税的问题,另有98年遗产税法修法的问题,在此均略过,因为想知道的话,都必须另辟专题
说明。所以直接计算出应纳遗产税600万
(3) 甲的继承人可以分配的『遗产』:
因为『假设』甲赠与甲子的房子『非』特种赠与,也就是说送给甲子之后只有在计算遗产税时要并入计算,但是不算遗产(这里
可能有争议,先依条文文义解释来说明)
所以的继承人实际上可以分配的遗产:
计算遗产税的遗产金额-已经赠与出去的A屋-遗产税=实际可以分配的遗产
也就是:实际分配额:4500-2000(A屋)-600(遗产税)=1900万
依民法1144条规定,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
所以每人分得1900/3=633.3(万)
所以从甲留下的财产来看:
(1)甲妻:633.3+2500(夫妻财产分配)〈未低于特留分〉
(2)甲子:633.3+A屋 〈未低于特留分〉
(3)甲女:633.3 〈未低于特留分〉
从甲所遗留的遗产来看:
(1)甲妻:633.3(应继分)(未低于特留分〉
(2)甲子:633.3(应继分)〈未低于特留分〉
(3)甲女:633.3(应继分)〈未低于特留分〉
以上重新答题,敬请指教。
[ 此文章被sierfa在2010-01-20 19:46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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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
2010-01-20 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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