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764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azard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评分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法绪]95年地方5等题目~关于纵放或便利逃脱
甲因犯罪而被逮捕,拘禁于某拘留所,适其妻乙在该拘留所任职,乃纵放甲,使其顺利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1-19 21:58 |
野味大雄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法律条文有时写得根本就是一体两面,适用此处也适用他处。
此题之答案会一律送分,本人推测应是选项的答案不是很明确
有睱疵,所以才会一律送分。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10-01-20 08:36 |
sudehui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39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刑法162第4项:配偶、五亲等内之血亲或三亲等内之姻亲,犯第一项之便利脱逃罪者,得减轻其刑。

依刑法162条第4项,虽有明文规定,以立法之目的来看,其配偶应指非在拘留所任职!
若依此题,当配偶为拘留所任职时,配偶若纵放人犯,则属渎职罪或身分犯,反倒应加重刑罚!否则,所有的公务人员的亲戚犯罪后,都可依刑法第162条之规定,那岂不是「天下大乱」!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10-01-20 12:07 |
alan9040115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上课时老师(大东海 陈杰)有回答这题

"反正典式委员乱出题目、乱送分"

因为连他也不知道哪里应该要送分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01-20 15:06 |
lilith1234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题陈老师上课有说这是学者的见解
因为要甲妻乙不放甲走实属"无期待可能性"
所以才会变成送分题...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既无风雨也无晴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1-24 01:03 |
popo77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监狱人员纵放犯人 及 配偶、五亲等内之血亲或三亲等内之姻亲,犯第一项之便利脱逃罪者 这是属于纯正还是不纯正身分犯 ?


[ 此文章被popo77在2010-01-24 14:57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24 14:41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4865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