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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appygirl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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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請教民法選擇題1
1. 甲男乙女分別為丙之養子女,因甲男乙女同居生下一子丁,問甲男可谷認領
答: 可以
因為甲男是丁的生父所以能認領嗎?
不會因為他們二個共同為丙之養子女而影響??


2.甲將a地設定地上權給乙後,乙再購買該地取得土地所有權,針對本題,下列何項敘述正確?
a、甲乙土地買賣契約無效
b、甲乙土地所有權移轉無效
c、乙的地一權消滅
d、甲乙地上權設定無效

答:c
為什麼呢??


3.下列何種情況,被害人乙不得請求加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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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4 20:16 |
pinkrabb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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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解題看看~呵!如有誤~不要打我^^

2.甲將a地設定地上權給乙後,乙再購買該地取得土地所有權,針對本題,下列何項敘述正確?
a、甲乙土地買賣契約無效
b、甲乙土地所有權移轉無效
c、乙的地上權消滅
d、甲乙地上權設定無效

答:c

乙對於A地同時有地上權和所有權,因混同而地上權消滅。
查民法第762: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




4.甲出租其房屋予乙,並已交付,租期三年,一年後,乙仍佔有該屋,但甲出賣該屋與丙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丙並立即通知乙,在此案例中

a、甲、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
b、甲、丙間之所有權移轉行為,非經乙承認,不生效力
c、丙得請求乙返還房屋
d、乙於受通知前,已交付與甲之租金,無須再支付予丙

答:d
這是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於民法第425條: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丙)仍繼續存在。此題甲乙未經公證而有定期限且未逾5年,適用此條。(第二項)

5、甲出賣其土地與乙,雙方並訂立第三人利益契約,其內容為甲應移轉登記該土地與丙,其後,土地尚未移轉登記,價金亦尚未經支付,依此案例:
a、丙請甲辦理移轉登記時,甲不得提出任何抗辨
b、丙欲代乙清價金時,甲不得拒絕
c、甲得請求丙支付價金
d、乙得請求甲將該地移轉登記為乙所有

答:b
此為涉他契約(第269條),b選項丙可以代乙清償,因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清償(第311條),又因為丙為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所以甲不得拒絕(第311條第2項)。
a選項第270條:債務人(甲),得以由契約所生之一切抗辯,對抗受益之第三人(丙)。故甲得提出抗辯。
c、d不會說明,另請高手解答。


等待是一種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機會是不會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獻花 x3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4 21:24 |
imre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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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男乙女分別為丙之養子女,因甲男乙女同居生下一子丁,問甲男可谷認領
答: 可以
本題丁為未婚生子女
何謂婚生子女→民法第1061條規定,稱婚生子女,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非婚生子女,認領→民法第1065條第一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
                             →民法第1067條規定第一項規定,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
                                  提起認領之父


3.下列何種情況,被害人乙不得請求加害人甲賠償慰撫金
答: 甲不法侵害乙公司之名譽

慰撫金請求權,須精神或肉體之痛才可以請求,所以公司之名譽不會有這種之痛,乙公司之名譽只能請求對方回復名譽請求權(如:登報或媒體道歉即可)



5、甲出賣其土地與乙,雙方並訂立第三人利益契約,其內容為甲應移轉登記該土地與丙,其後,土地尚未移轉登記,價金亦尚未經支付,依此案例:
a、丙請甲辦理移轉登記時,甲不得提出任何抗辨
b、丙欲代乙清價金時,甲不得拒絕
c、甲得請求丙支付價金
d、乙得請求甲將該地移轉登記為乙所有
答:b

c選項,因為丙並非訂立契約當事人,所以甲沒有請求權,不可向丙請求支付價金(民法第348條)
d選項,民法第269條第一項規定,債權人乙(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丙為給付,但不得請求債務人甲向自已乙為給付。換言之,第三人取得之債權內容為『向自己為給付』,而債權人之債權內容為『向第三人為給付』,二者債權內容並不相同


獻花 x3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4 2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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