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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po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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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三
甲、乙、丙共有土地一笔,各有三分之一应有部分,甲未得乙、丙同意,故意只将土地中靠马路边的土地占全笔土地三分之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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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1-31 01:54 |
lin3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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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指处分时须通知其他共有人始可处分,未通知乙丙不生效力

1:债权契约: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约即为成立

2:物权部份: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无效

甲丁契约成立

若共有人乙丙不同意.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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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31 17:05 |
popo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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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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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题而言 那为何甲丁租 赁契约对丙、不生效力  
租赁不是属使用收益?    是处分?
还是因为甲仅能在自己三分之一权利范围内为租赁行为{债权行为}
所以甲丁成立租赁  但对乙丙不生效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1-31 1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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