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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宪法练习释400
大法官释字就法无明文规定,其如何处理?又依释4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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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柏桧在2010-02-19 20:01重新编辑 ]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31 23:43 |
yly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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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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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 我昨天念国赔时刚好念到  可以回答你

大法官在释400有特别提到三个条件 是公用既成道路的条件:
1. 年代久远  不可考
2. 所有者并未加以阻止
3. 供公众通行
这样就构成 "个人为公益而有特别牺牲",当然可以要求国家为"损失补偿"

希望有回答你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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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日本AT&T环球网络 | Posted:2010-02-01 1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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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可否以无法律依据而拒绝补偿?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01 17: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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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释字就法无明文规定,其如何处理?
---->乃针对宪法22条概括保障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
均受宪法之保障。人权之权利则以以宪法保障为原则,法律限制为例外;且就宪法实质
判断之下以及法律(令)之限制有无抵触已为审查有无违背宪法23条比例原则及法律
保留原则(释字443解释理由书参照)与公益原则...

又依释400号,可否作为人民请求权基础,要求政府补偿即成道路使用?
---->大法官释字185号解释:宪法78条条所明定,其所为之解释,自有拘束全国各
机关及人民之效力,各机关处理有关事项,应依解释意旨为之,违背解释之判例,当然
失其效力。又释字400号解释理由书主旨乃针对国家征收人民土地以限制人民于宪法
15明有之财产权之规范:就本题所示以大法官释字185好解释理由书对其解释文可
知,大法官释字400解释文可文要求政府补偿之基础.....
--------->以上仅为敝人之瞎掰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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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01 2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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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纯属各人意见:
我觉得释字400号的问题,并不在他规范上的拘束性,而是在于他的内容根本没有办法单独操作。
他赋予公用地役关系的效果是「国家自应依法律之规定办理征收给予补偿,各级政府如因经费困难,不能对上述道路全面征收补偿,有关机关亦应订定期限筹措财源逐年办理或以他法补偿。」
所以当行政机关表示没有办法照释字400号解释「依法律之规定办理征收给予补偿」时,法院也不应该以大法官解释本身来作为补偿的请求权基础(毕竟该解释本身都说依法律之规定补偿了)。
个人觉得,如果反过来问:人民可否主张因为一直没有依法律征收,所以应该类推适用大法官关于征收的各号解释,回复私有土地供公用之前的状态,我反而会采取肯定的立场。
1.400号认为同一地段办理征收补偿,公用地役关系却不补偿有违平等原则
2.于征收未适时补偿之情形,释字516、652已提供足够的操作标准(当然,可否适用仍有不同见解),相当期限不补偿征收即应失效
3.公用地役关系经过相当期限仍未补偿,即应比照逾期补偿之征收办理,始符平等原则


[ 此文章被寒窗问拾得在2010-02-02 23:07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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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2-02 2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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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律宪第4题
肯否说都有,
实务采否定说.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02 2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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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原题还原......

我国司法院大法官作成解释,对于法「无明文规定」的事项宣示应如何处理,则该解释本身,可否作为人民请求权的依据?例如释字第400号解释称:「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关系者,其所有权人对土地既已无从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别牺牲其财产上之利益,国家自应依法律之规定办理征收给予补偿,各级政府如因经费困难,不能对上述道路全面征收补偿,有关机关亦应订定期限筹措财源逐年办理或以他法补偿。」请问:该号解释意旨,可否作为既成道路所有人请求征收或补偿的依据?

以下是我去年考试大致的解答(谁有参考答案?烦请提供阿,我还蛮想知道自己怎么死的)
1.解释本身可否作为请求权之依据?
1.1.肯定说(掰,从释字185出发)
1.2.否定说(再掰,从权力分立出发)
1.3.折衷说(继续掰)
1.3.1.形式上:规范拘束力并无疑问(释字185)
1.3.2.实质上:应具体看各号解释的内容
1.3.2.1单纯指示立法者修法:不可
1.3.2.2解释文本身已提供充分规范:可
例如征收补偿,释字409单纯指示立法,尚不足以作为请求基础,但累积到了释字516、652,则规范已足够作为请求基础

2.释字400可否作为请求基础?(循上面1讨论的结果来判断,错也要错的一致)我当时的答案大概同前面写的

我觉得这种题目,考前如果没花很多时间或考猜刚好抓到,很难写好,更遑论知道哪几位学者有甚么特殊见解(<--去年的惨痛经验)
不过公法老师们我真的猜他们不透,我宪法从头掰到尾,分数还是有过50(不过考试的结果只有两种:考上和没上,所以既然没考上也就没甚么好说嘴的了,囧rz......)


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2-02 2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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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律98(4)
大法官就法无明文如何解释?释400可否做为人民请求权基础,要求补偿即成道路?
........
一,就法无明文如何解释?
1宪法无规定:如释499的宪政核心,修宪有无界限,依整体立宪精神解释
2法律无明文:并不拘束释宪者,对国家机关行为的合宪与否之解释,即依宪法解释,如未有法律明文即限制人权,依23违宪.
二,释400可否做为人民请求权基础
1基本权利可否做为主观公权力?通说采否定说.因为抽象规定,且涉及法治国.唯若是紧急则应肯定.
或须依法律规定始能具主观公权力?
2于法律未明定即成道路补偿前,可否以释400做为请求权基础?
涉及释宪效力:就个案具有救济力,但就所解释的法令生合宪或违宪宣告效力.
又即成道路为宪法第15条的财产权,应予补偿(释400),但释宪明文需法律定之,故大法官的意思应依法律始能补偿(考虑到国家财政及立法决策,权力分立原则),故尚未明定法律前,不得仅依释400做为请求基础.(同基本权利效力及释宪效力).
4立法怠惰:通说,不可国赔.
(以上是胡说)


刘开 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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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04 09: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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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正:
基本权利:如果是防卫权,则法律无规定则可以宪法基本权请求提出诉讼(行诉公法上争议)
基本权利:社会权(财产给付),则需法律规定.
土地被公用:
刚开始,为财产权受侵害,所有权人得主张(民法主张,767)(宪15条也可以主张)
却没有主张,而一直用到成立公用地役关系,公法上法律关系,成为事实上被征用,但没有补偿.
 则肯定说:爰用宪法15条,财产权主张,(侵害持续发生中),虽有公用地役关系,但人民财产权受侵害(合法),无22条的赔偿问题,
     否定说:
                释400,法律上规定始补偿(三权分立)
                释185,仅个案效力.


[ 此文章被柏桧在2010-02-05 14:42重新编辑 ]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05 1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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