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797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8880168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民法]请教各位一个民法亲属编的问题
 


A与B是夫妻共同领养甲未婚生下的乙
问题一:倘若乙的生父丙一直不知道乙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06 14:17 |
sudehui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39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A与B是夫妻共同领养甲未婚生下的乙
问题一:倘若乙的生父丙一直不知道乙的存在,日后知道乙的存在,丙可以终止A、B、乙的收养契约吗

个人见解:
欲终止收养,先从收养的成立要件来了解,进一步反推!

(一)收养的成立要件
(1)依民法1076之1条,子女被收养应得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未尽教养责任....。
(2)依民法1079,收养应以书面为之,并向法院声请认可!

(二)终止收养
由题意,乙被养虽可能未经生父丙之同意,但并不表示AB夫妻乃不合法之程序收养乙!故生父丙无权终止AB与乙之间的收养关系。仅能由AB乙当事人自己提出终止收养关系!


「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湾大哥大 | Posted:2010-02-11 23:3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238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