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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by650310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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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易服勞役?
易服勞役
是去哪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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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19 00:37 |
12191219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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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宣告而被宣告緩刑者,主管單位得命犯罪行為人向指定的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的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的義務勞務。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2-19 06:01 |
2695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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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服勞役  本來是因為易科罰金但沒錢繳納者  
可以易服勞役--------簡單說也是進去監所改服勞役
但是因為經濟實在不好  很多人連吃飯都沒錢了  所以根本無力繳納罰金
變成本來可以易科罰金的  造成還是要進去監所易服勞役  明顯失去立法原意
所以去年立法院有修改了   所以現在不用進去了  可服社會勞動
另外對緩刑也+了一些相關義務勞務  以下為資料

               [修正]第四十二條(易服勞役 )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 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 ,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 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依前項規定應強制執行者,如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得逕予易服 勞役。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 逾一年。
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 役期限較長者定之。
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 前項所定之期限,亦同。
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三項之規定,載明折算一日之額數。
易服勞役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易服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勞 役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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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tr][/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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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台固 | Posted:2010-02-19 14:16 |
lai0913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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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服勞役者在易服勞役埸
但我國無易服勞役埸,所以在監所

而易科罰金不等於罰金刑哦!表情
罰金刑=易服勞役
六個月以下徒刑或拘役=易科罰金

而易科罰金不繳,可以易服社會勞動服務,
如果違反易服社會勞動服務之規定,且又不繳易科罰金者
仍要在監所執行徒刑,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2-20 1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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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兩位大大弄的眼花了:

12191219你的意思是說:易服勞役者=社會勞動

lai0913:易服勞役者=監所執行徒刑   所以還是要進監所

我已經花貓貓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20 2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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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41條第二項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
 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補充同條第三項: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
 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二刑法42條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
 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
 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
 ,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兩者之差異:
1易服社會勞動: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
        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或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
        規定,易服社會勞動。2易服勞役: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
        二個月內完納。
3準此,社會勞動係有受到徒刑之宣告;役服勞役者僅是專科罰金之宣告(
 EX.刑法266賭博罪者是)

至於場所小的找到兩條提供參考
一監獄行刑法第34條:易服勞役者,在監外作業。

二刑事訴訟法479第二項:易服社會勞動,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命令向該
 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
 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勞動,並定履行期間。(這款好像是去年新修的)
-------->以上僅為敝人之淺見表情
補充部分要感謝最近甲霸閒閒,冰雪聰明的大大所為之提醒表情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10-02-20 22:55重新編輯 ]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20 2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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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服勞役=/易服社會勞動
前者原有,後者新增(場地為各機關,民間團體)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20 2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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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說明,自由刑五種:死期、無期、有期、罰金、拘役
二、而罰金(犯五年以下之罪,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可以用幾千折算一日);目的,刑期短而進監,學壞剛剛好
三、而沒錢怎麼辦?就用易服勞役,入監了!但是刑法41新修正,沒錢可以用「社會勞動方式」,而免入監執行。
四「社會勞動」目的:回饋社會,減少監獄弊端,更快回復社會的機會。

條件:
∣一小時折算一日
Ⅱ執行有困難或認為一定要關你才能維持社會秩序、矯正你的行為,就不適用之。(表示你還是要進監啦)
Ⅲ時間不得超過逾一年
Ⅳ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者,回復原宣告、易科罰金






…內容繁多,不復備載…

 
這樣應該清楚多了吧!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2-21 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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