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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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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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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刑法问题讨论(2/21)
(题目):甲在餐厅目击乙执玻璃杯丢向丙,丙提起伤害告诉,法院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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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21 00:24 |
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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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有无具结?
所证是否为犯罪成立之(TB+违法+罪责)事实,之虚伪陈述
意见不算事实. 
.........
设有具结:则证实先打人,再反击:
本案之客观TB:已证
本案之正当防卫:虚伪
......
1,成立:重要指全部事实
2,不成立:重要仅指TB


[ 此文章被柏桧在2010-02-21 09:48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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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21 09:43 |
12191219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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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善良 于 2010-02-21 00:24 发表的 刑法问题讨论(2/21): 到引言文
请问甲是否成立伪证罪??
这种小事,只差丙有没先动手
检察官不会闲闲去查伪证罪的问题
不过有人告就不得不查
问题谁告?
有诉讼利益吗?
一庭官司打下最少半年以上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2-21 10:11 |
sa098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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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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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样先检讨正犯。乙行为,成立277伤害罪(T、R、S皆成立)!
二:甲成立168伪证罪?
(一)T:
  主观该当,甲认识到行为的陈述与客观不符,具伪证故意;客观上,需要「具结」的法定程序,无不实陈述。本案:误说丙先丢乙的事实与客观存在事实不符(虚伪陈述)。
(二)R、S:无阻却;成立本罪!

实务上认为,只要有与事实不符的陈述行为,即成立本罪。

...................................
请大大多多指教,伪证罪不太熟…希望一起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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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2-21 1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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