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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ldpeace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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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983
请问为何=>在收养关系存续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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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04 1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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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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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worldpeace28 于 2010-03-04 18:05 发表的 民法983: 到引言文
请问为何=>在收养关系存续中,养女与养父母之儿子结婚==>婚姻无效
解答说用983条第三项.. 有人会吗


第 983 条   与左列亲属,不得结婚︰
一、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
二、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者。但因收养而成立之四亲等及六亲等旁系血
  亲,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以内,辈分不相同者。
前项直系姻亲结婚之限制,于姻亲关系消灭后,亦适用之。
第一项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结婚之限制,于因收养而成立之直系亲属间,
在收养关系终止后,亦适用之。

存续中,应该用第二款就可以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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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5 07:05 |
JHR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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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worldpeace28 于 2010-03-04 18:05 发表的 民法983: 到引言文
请问为何=>在收养关系存续中,养女与养父母之儿子结婚==>婚姻无效
解答说用983条第三项.. 有人会吗

整理一下:甲为养女A为甲之养父B为甲之养母A、B之婚姻关系存续A、B共同收养甲乙为A、B之儿子

1.甲与A、B之关系:因收养而成为拟制直系血亲一亲等(1077I、968)乙与A、B之关系:为自然的直系血亲一亲等2.甲与乙之关系:因收养而成立之旁系血亲二亲等。甲与乙辈分既不相当且为六亲等之内,依照983I第二款之规定,不得结婚。若有前述之事由而结婚,其婚姻为无效(988第二款)。
应不适用983III理由为:甲与乙间无直系血亲之关系。甲与乙间无直系姻亲之关系(血亲的血亲非969之姻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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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3-05 1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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