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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侦查中到底有没有不可分 一部XX效力及于全部的问题?
最高法院96台上7134判决节录:
:查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不起诉处分已确定或缓起诉
 处分期满未经撤销者,非有左列(指同条第一、二款所列事由)
 情形之一,不得对于同一案件再行起诉。此所称之「同一案件」
 ,系指被告相同而「犯罪事实」亦属相同者而言,并不包括法律
 上之同一案件,盖案件在侦查中,并无类似审判不可分之法则,
 故牵连犯、连续犯、想像竞合犯、结合犯或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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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03-04 19: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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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中到底有没有不可->当然~~~没有阿表情
不可分关系乃只案件单一性;只有案件有不可分之判断,若用词为侦查不可分
,翻译应为侦查主体不可分(同一个检察官)

96台上7134判决说:
"案件在侦查中,并无类似审判不可分之法则"
->应是指"案件"无不可分判断,就其因乃不可分关系是法官审查为准!!

91台上6603判决却说:
"裁判上一罪中之一部分若经检察官开始侦查,其效力及于全部"
->在于案件之效力察官开始侦查,其效力及于全部;易言之,若检察官
开始着手侦查,就仅一部依刑诉251及264向法院提起公诉,其他部
以不起诉处分之时,在法官认定案件单一性同一性故裁判上一罪之下,一
部分若经检察官开始侦查,其效力及于全部,换言之,也就是法官在定为
案件单一性同一性之时,其他部经检察官开始侦查,也是效力所及;乃实
体法上仅有一个刑罚权,诉讼法上本当有一个诉讼客体,若起诉一部他不
纵未起诉,其效力及于未起诉知他步,就未起诉之他部也不以检察官着手
侦办为必要,纵检察官尚未着手侦查仍为267效力所及,此乃实务见解
"有罪有罪不可分"(附带:学说见解认为案件单一性与同一性,自始为
无存在之必要,我举双手赞成~~因为这样可以提早下课)

->所以侦查没有有不可分关系,因为不可分观性之案件单一性同一性是
法官认定,且应该是91台上6603判决"裁判上一罪中之一部分若经检察官
开始侦查,其效力及于全部"用词不当
--------->以上仅为个人之浅见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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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4 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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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一拳打伤A(18岁) B
经检察官对甲打伤B部分开始侦查后
A之父C可否提起自诉?

如果认为侦查没有有不可分关系
答案应该是肯定的?阁下之意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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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03-04 2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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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察官对甲打伤B部分开始侦查后
A之父C可否提起自诉?
>可以,因为公诉优先条款322条并未对非告诉乃论之罪设限
 ,刚刚判决书指其他部分即应受上开法条之限制而不得自诉,
 且不因自诉人与检察官所主张之罪名不同而有异。应该是受到
 319自诉不可分的限制而不可提起自诉

侦查没有不可分阿,因为检察一体,判决书说的不可分是案件不
可分且是在侦查程序中,但判断还是以法官为主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10-03-04 21:30重新编辑 ]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4 2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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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台上6603判决:
本件依上诉人乙○○自诉状所载
自诉意旨,系自诉被告甲○○连续并牵连犯有刑法第二百十条伪造私文书及同法第三
百三十九条第一项诈欺罪嫌。惟按同一案件,经检察官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规定开始侦查者,不得再行自诉;又不得提起自诉而提起者,应谕知不受理之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一项前段及第三百三十四条分别定有明文。又按检察官
因告诉、告发、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应即开始侦查,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二十八条第一项亦有明文规定。依此规定,侦查权属于检察官,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
察仅系辅助侦查机关,故司法警察(官)迳行调查时,虽难谓已开始实施侦查。惟检
察官指挥司法警察(官)侦查,或因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而传唤嫌疑人着手调查证
据,均可谓已开始实施侦查。另「同一案件」系指所诉两案被告相同,被诉之犯罪事
实亦属同一而言,实质上一罪固属同一事实,牵连犯、连续犯、想像竞合犯之裁判上
一罪者,亦属同一事实,故裁判上一罪中之一部分若经检察官开始侦查,其效力及于
全部,其他部分即应受上开法条之限制而不得自诉,且不因自诉人与检察官所主张之
罪名不同而有异。卷查,上诉人自诉被告甲○○之同一事实,前经上诉人于民国九十
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向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检察署提出告诉,并经该署签分九十一年度侦
字第六二三一号案件侦查中,有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检察署九十年度发查字第二0九八
号及九十一年度侦字第六二三一号侦查卷,自诉人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刑事告诉状
、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警讯笔录、九十一年一月三日刑事请求调查证据状各一纸附
卷可按,是自诉人对同一案件,于检察官依上述规定于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开始侦
查后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再行自诉,其自诉于法即有未合。依上说明,原判决维持第
一审所为谕知自诉不受理之判决,驳回上诉人在第二审之上诉,经核于法尚无违误。
上诉意旨仍徒争执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一项「同一案件」定义,告诉事实与
自诉事实非同一事实,检察官尚未传唤犯罪嫌疑人调查证据,自诉事实自难谓已交由
检察官开始侦查云云,殊未考量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三条系以限制自诉之立法目的
,惟上诉人既仍得循告诉途径以体现司法正义,并无碍于其诉讼权之行使,法律见解
尚有误会。


里面从头到尾都没提到319自诉不可分的限制
"他部分即应受上开法条之限制而不得自诉"
上开法条指的就是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一项
以其判决内容来看 就
"甲一拳打伤A(18岁) B
经检察官对甲打伤B部分开始侦查后
A之父C可否提起自诉?"一例

结论看起来似乎是不行的

除非该判决见解有误?还是我误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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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03-04 2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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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决的确没有319,他是用232条公诉优先条款,因为210跟339
本来就是非告诉乃论之罪,所以经检察官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开
始侦查者,不得再行自诉->本判说得是323(公诉优先条款)的本文~~

经检察官对甲打伤B部分开始侦查后A之父C可否提起自诉?"
可以,因为伤害为非告诉乃论之罪,所以他考的还是本判说得是32
3(公诉优先条款),但是考的是但书,例外自诉优先的部分

所以本判解中心在于刑法210/339的本质,再透过刑诉323
原文为断

补充:刑诉323条
同一案件经检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开始侦查者,不得再行自诉。但
告诉乃论之罪,经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诉者,不在此限。
于开始侦查后,检察官知有自诉在先或前项但书之情形者,应即停止侦查
,将案件移送法院。但遇有急迫情形,检察官仍应为必要之处分。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4 2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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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似乎忘了A之父C非犯罪之直接被害人
不适用323但书   不能例外提起自诉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03-04 2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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