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34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cash821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民法抗辩权
嗯...我民法超烂,需要大家解解惑= =

课本上写到侵权行为取得债权之拒绝履行权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05 22:59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3-05 22:59 发表的 民法抗辩权: 到引言文
课本上写到侵权行为取得债权之拒绝履行权

如甲受乙胁迫,要把土地贱卖给乙,甲对于买卖契约之废止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者,甲仍得拒绝履行。
这是在讲啥 看不懂= =
尤其是红字,可以帮我解释一下和举例吗?  感温~~


第 92 条 (意思表示之不自由)
因被诈欺或被胁迫而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但诈欺系
由第三人所为者,以相对人明知其事实或可得而知者为限,始得撤销之。
被诈欺而为之意思表示,其撤销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般时效期间)
请求权,因十五年间不行使而消灭。但法律所定期间较短者,依其规定。

专家:专门讲人家听不懂的话
我书看得多,读得少,文言文不太会,用白话.
例如:
甲胁迫乙卖土地,已签契约---甲不敢撤销
乙也忘记过户(未履行)
15年过了
甲的撤销权过了,乙履行请求权应该过了
所以甲说算了
我不要理你了表情

以上纯属个人乱说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3-06 06:01 |
cash821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比较清楚一点了谢谢

还是刑法有趣一点0.0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06 09:14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刑法是采罪刑法定主义
实务上略为想像一下
但不至如山头理论(民法标准)
如写散文七分事实,三分想像 (民法标准)

如民法184对权利就是包山包海
只要是讲得通有理的都成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3-07 08:37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第一百九十八条(债务履行之拒绝)
  因侵权行为对于被害人取得债权者,被害人对该债权之废止请求权,虽因时效而消灭,仍得拒绝履行。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7 08:58 |
u911609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甲受乙胁迫,要把土地贱卖给乙,甲对于买卖契约之废止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者,甲仍得拒绝履行。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03-08 19:44 |
u911609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甲受乙胁迫,要把土地贱卖给乙,甲对于买卖契约之废止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者,甲仍得拒绝履行。



1乙对甲成立民184(胁迫侵害自由权)
 
2而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效果  民213:损害赔偿请求权人甲得要求乙回复原状

3乙如何回复原状?  就是回复到没有买卖契约之前的状态
  甲对乙没有债务 乙对甲没有债权
  此时甲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即所谓"债权废止请求权"

4由于债权废止请求权系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受到民197I (2/10年)时效限制

5若甲对于买卖契约之废止请求权  因时效而消灭者  甲还有两个方法救济:

A民198: 因侵权行为对于被害人取得债权者,被害人对该债权之废止请求权,虽因
时效而消灭,仍得拒绝履行。

甲可以不理会乙的请求

B民197II:损害赔偿之义务人,因侵权行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损害者,于前项时效
完成后,仍应依关于不当得利之规定,返还其所受之利益于被害人。

如甲已给付:甲可要求乙返还给付
如甲未给付::甲可要求乙返还原利益 什么原利益?就是乙对甲之债权 此时债权债务归属同一人甲 其因混同而消灭
                       (事实上也是回到有买卖契约前的状态)


献花 x2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03-08 20:01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823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