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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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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鑒於開車擦撞的「傷害行為」必要性之爭議,(表情出自lai大表情)
若本題改為,丙一個箭步搶回該筆現金,造成甲跌倒屁股淤青。

(這樣會不會多一點成立正當防衛之可能表情)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3-08 21:31重新編輯 ]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8 21:13 |
lai0913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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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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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大!您說的沒錯
必要性應屬防衛行為的範疇
但個人認為乙早已設下圈套,計畫,
已經預謀要如何搶回錢
如此難謂有防衛意思

轉的很硬嗎?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1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3-08 21:21 |
麥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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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3-08 21:1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有鑒於開車擦撞的「傷害行為」必要性之爭議,(表情 出自lai大表情 )
若本題改為,丙一個箭步搶回該筆現金,造成甲跌倒屁股淤青。

(這樣會不會多一點成立正當防衛之可能表情 )



為什麼現在的人有合法的手段不採都要使用違法的手段呢?
難道世界真的變了嗎?

丙要搶回乙的財物所以有防衛意思?
我覺得丙之所以搶回財物
並不是基於防衛乙不法之侵害
而是為了與乙之間的對價的行為~故不具防衛意思~

請問你是早餐店的冰咖啡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8 22:48 |
麥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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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0-03-08 19:1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你又來了,幹嘛去鑽那個支配權= =
反正拿到錢就已經既遂了,更何況還離開現場(咖啡廳了),那是丙的傷害行為是另一起來算

另外既然23正當防衛不能用,侵害已經結束,也許可以用24來處理,你認為呢?


緊急避難行為必須是(不得已)
故也不成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8 22:51 |
麥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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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乙有沒有給丙錢不是重點吧
就向黑道大哥指揮小弟去搶劫,最後錢要給大哥,會因有分紅,大哥成立教唆,沒分紅,大哥成立共同正犯嗎?

這是正犯後正犯 = =
不是共同正犯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8 2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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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麥場 於 2010-03-08 22:4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為什麼現在的人有合法的手段不採都要使用違法的手段呢?
難道世界真的變了嗎?

丙要搶回乙的財物所以有防衛意思?
我覺得丙之所以搶回財物
並不是基於防衛乙不法之侵害
而是為了與乙之間的對價的行為~故不具防衛意思~

請問你是早餐店的冰咖啡嗎?

因為合法的手段,總是會傷害自身法益......。
如題目所述,若把事件交由警方處理,難保整件事情不會公開於世。

(題外話)就個人之經歷,國中時曾經同學被不良少年勒索,事後到警局指認,竟然是直接指認,而非如電影般隔著特殊玻璃指認,這不是擺明要他(同學)死的更慘嗎,這件事連班導都氣到去警局痛罵。
不是因為社會變了,就台灣社會而言,全民相信司法才是真的變了表情

回到正題,要相信司法,這是後來得到的結論,其實應該是一開始就要知道的東西。表情
無論是23或是24,都是指在「無法獲得法律即時保護之下」之私力行為。
易言之,除了考量防衛行為之強度及效度之外,尚須考慮「武力的國家獨占性」
如同A.Ranney所言:「國家是唯一具備合法壟斷生死權利的團體。」
(真是太酷了,讀到最後竟然連最初的定義都忘了表情 )

自於丙主觀之意思,大大要如此去推論,小弟也只能尊重。

另外...早餐店我常去,但是都點冰奶茶居多表情

最後,局於幕後指揮,的確是正犯後正犯之範疇,但也在共同正犯的範疇之內 表情
依林山田老師的分類,這叫「策劃與指揮其他行為人實行共同犯罪之共同正犯」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3-09 07:48重新編輯 ]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9 07:25 |
麥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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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局於幕後指揮,的確是正犯後正犯之範疇,但也在共同正犯的範疇之內
依林山田老師的分類,這叫「策劃與指揮其他行為人實行共同犯罪之共同正犯」

嗯嗯 沒錯 他是共同正犯
我把他與共謀共同正犯攪在一起了
正犯後正犯不是共謀共同正犯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9 10:17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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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題我採可主張可以正當防衛,僅多探討防衛行為是否具備相當性
再者,正當防衛所真稱之現在預備密接無著手至記遂可挽回之地步~~

立法委員跟黑衣人應該探討的是間接正犯關係還是教唆犯,判斷完畢之後
再以直接正犯黑衣人之行為觀察,所以構成要件一定該當,接下來就是違
法性之部分,刑法23條正當防衛,以判斷本題考點現在及防衛行為之相
當性,當然"現在"之要件具備,故僅為個人評價"相當性",然而我是
採可以主張正當防衛,最後立委不管是間接正犯他還是可以主張帳當防衛
;抑或教唆犯,正犯都不成立犯罪了當然沒有從屬之要件(限制從屬性)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0 2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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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3-10 21:0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其實這題我採可主張可以正當防衛,僅多探討防衛行為是否具備相當性
再者,正當防衛所真稱之現在預備密接無著手至記遂可挽回之地步~~

立法委員跟黑衣人應該探討的是間接正犯關係還是教唆犯,判斷完畢之後
再以直接正犯黑衣人之行為觀察,所以構成要件一定該當,接下來就是違
法性之部分,刑法23條正當防衛,以判斷本題考點現在及防衛行為之相
當性,當然"現在"之要件具備,故僅為個人評價"相當性",然而我是
採可以主張正當防衛,最後立委不管是間接正犯他還是可以主張帳當防衛
;抑或教唆犯,正犯都不成立犯罪了當然沒有從屬之要件(限制從屬性)


我是覺得,這會扯到法律容許「正當防衛」的理由。

畢竟正當防衛是指在「公權力無法及時保護之下而為的私力行為。」

只是說如果公權力「可能」無法保護被害人時(非無法及時),被害人是否可選擇不靠公權力而以自己的力量為之?

如同「擄人勒贖」,若綁匪恐嚇被害人若其報警立即撕票,被害人是否可以「私力」解決問題?

自於間接正犯或教唆犯之問題,個人以為,以共同正犯去論更為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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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2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0 2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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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3-10 21:1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是覺得,這會扯到法律容許「正當防衛」的理由。

畢竟正當防衛是指在「公權力無法及時保護之下而為的私力行為。」

只是說如果公權力「可能」無法保護被害人時(非無法及時),被害人是否可選擇不靠公權力而以自己的力量為之?

如同「擄人勒贖」,若綁匪恐嚇被害人若其報警立即撕票,被害人是否可以「私力」解決問題?

自於間接正犯或教唆犯之問題,個人以為,以共同正犯去論更為恰當。



1被害人當然有正當防衛之權利,所以本題僅在探討正當防衛急迫之現在性跟防衛行
 為之相當性,以視情形得否組卻違法性
2就對"乙事先安排的黑衣人丙開車擦撞"恐有教唆/間接正犯/共同正犯之適用,
 既然題議有所爭議,宜採教唆為輕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0 2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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