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174 个阅读者
 
<< 上页  1   2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0-03-09 17:4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不好意思,我又来插花了。
小的以为乙在本题应该讨论不纯正不作为犯?是吧?
不纯正不作为犯好像应该是结果犯?是吗?
杀人罪也是结果犯?对吗?
甲没死,为什么要讨论出乙有保证人地位,而认为乙有杀人罪?

以上又是小自己乱想的~~~


行为犯,只着手实行行为即既遂;结果犯,要有结果发生才能既遂。

本案因结果不发生,所以未遂......而杀人罪有处罚未遂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9 18:16 |
cash821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3-09 10:29 发表的 刑总-山难: 到引言文
【角色】
表情 甲:登山家
表情 乙:登山家兼魔术师
【剧情】
甲、乙挑战攀登某高山,却因故被困于陡峭山壁上的一块小平地。经过数日,甲发现存粮已经不足两人撑到救难队的到来,于是心一横,将乙推下去。接下来就是见证奇迹的时刻,乙并未死亡,并且刚好被救难队发现。救难队问其甲的状况及位置,乙心想:「甲的存粮也不多了,没有我的帮忙大概也撑不到教难队到达」,于是装做脑袋受到重创不予回话。果不其然,乙所处的救难队并未找到甲,但奇迹总是不断出现,甲被另外一支救难队救走。
【问题】
甲、乙该当何罪?


甲推乙可能构成杀人未遂:
构成要件:
主观:
将乙推入山崖,显有故意之情状
客观:
甲推乙,主观上有将乙杀死之故意,乙本应该如期死亡,但因故有因果重大偏离,故要构成杀人既遂显有违反客观事实。
结论:甲构成271第二项
违法性:(我这样推我自己也有点怀疑啦,哈哈哈!)
因为粮食可能所剩无几,如果少一人消耗粮时可能一人会撑得够久直到救难队发现,故甲推乙之事实,虽然为攻击性的行为,为了避免自己生命受到危险,虽为危险共同体,但此种义务冲突下,可以主张24紧急避难。
罪责:无阻却罪责之事由
结论:甲无罪
乙比较简单不多做论述
乙对甲成立因保证人地位成立294。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09 21:56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甲不能阻却违法(义务冲突原则上应适用于不作为犯例如趁机先吃完干粮而不给乙吃,且两者法益并不等价,他人的生命与自己生命未来危险相比两者并不相等,法益权衡并无理由阻却其违法性)
乙没有作为义务(共同体不会是一辈子,也是有分手的时候)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1 00:39 |
洪法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鲜花 x57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3-09 10:29 发表的 刑总-山难: 到引言文
【剧情】
甲、乙挑战攀登某高山,却因故被困于陡峭山壁上的一块小平地。经过数日,甲发现存粮已经不足两人撑到救难队的到来,于是心一横,将乙推下去。接下来就是见证奇迹的时刻,乙并未死亡,并且刚好被救难队发现。救难队问其甲的状况及位置,乙心想:「甲的存粮也不多了,没有我的帮忙大概也撑不到教难队到达」,于是装做脑袋受到重创不予回话。果不其然,乙所处的救难队并未找到甲,但奇迹总是不断出现,甲被另外一支救难队救走。
1.危难以紧急为必要,即行为人如未立即采取避难措施,即有可能丧失救助法益之机会。本件存粮虽已不足两人撑到救难队的到来,但符合紧急性吗?
2.在法益陷入危险时,应先考虑回避可能性,本件甲心一横,将乙推下去,直接以侵害他人利益之方式,将危险转嫁他人,符合必要性吗?符合相对侵害最小手段吗?甲大可抢走存粮即可,或私下偷藏,而无须杀人。
3.牺牲生命法益来保全其他利益,是绝对不符合衡平性的。杀人行为不得主张紧急避难。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3-09 11:4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1.杀人未遂
2.紧急避难
3甲=杀人未遂但可阻却违法

1.不作为杀人未遂(危险共同体)
2.期待可能性
3.乙=杀人罪不作为犯但可减免罪责
1.不论杀人行为是否于紧急避难有适用,要也是依避难过当,得减轻其刑,要无以阻却违法论。
2.不论此时甲乙是否为危险共同体,得以不作为杀人之未遂相绳,本题乙之行为与期待可能性咸无关联。
3.乙仅是对甲的自然死亡有所预见,故主观上并无不作为杀人或遗弃之故意。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3-09 15:0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单纯294以遗弃罪的话,不妨试一试有无适用新刑法294之1之情形)
q大,294-1只能适用具民法亲属关系。还是你的意思是多少提一下新修法的东西?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3-09 21:5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因为粮食可能所剩无几,如果少一人消耗粮时可能一人会撑得够久直到救难队发现,故甲推乙之事实,虽然为攻击性的行为,为了避免自己生命受到危险,虽为危险共同体,但此种义务冲突下,可以主张24紧急避难。
所谓义务冲突,是指行为人负担多数法律上行为义务,且唯有牺牲另一义务才能履行此一义务。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3-09 10:29 发表的 刑总-山难: 到引言文
救难队问其甲的状况及位置,乙心想:「甲的存粮也不多了,没有我的帮忙大概也撑不到教难队到达」,于是装做脑袋受到重创不予回话。
题目中「甲的存粮也不多了,没有我的帮忙大概也撑不到教难队到达」,这句话会让人产生文义解释上的问题。到底是「甲的存粮也不多了,就算有我的帮忙大概也撑不到教难队到达」,还是「甲的存粮也不多了,没有我的帮忙,一定撑不到教难队到达」?


[ 此文章被洪法在2010-03-12 18:54重新编辑 ]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3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11 19:32 |

<< 上页  1   2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669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