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7436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u911609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民法第 182 條第二項疑問?
民法第  182 條第二項:
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
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03-23 09:38 |
sierfa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本條適用於給付型不當得利抑或都可以?
應適用於給付型不當得利 因法條用"受領"兩字 也就是說相對人曾為給付
→(1)應適用於給付及非給付型不得利:
        因為本項係規定惡意不當得利受領人之效力,而不是以給付非給付型作為區別。
        又,如解釋僅以給付型不當得利為限,對於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如何保護?

2本項"利益"如果是非金錢的話 還需要附加利息嗎?
非金錢不用利息   只有金錢才有利息可言
→ (2)利息屬於利息之債,並非僅指狹義的約定利息,係指利息之債。
          因而學者解釋利息之債,需為原本債權之收益、債權人不使用原本所生之收益之金錢或其他代替物均得為利息之債。
          所以雖非金錢,但為其他得收益之代替物應均得請求利息。

以上是小的個人的看法~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23 10:39 |
u911609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小弟忘了民181也是用受領人字眼 可見受領人和不當得利類型無關

2其他得收益之代替物應均得請求利息 可以舉例說明嗎? 小弟不是很明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03-23 12:10 |
sierfa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小的看法如後:
假設甲未經乙的同意,而擅自使用乙的外牆作廣告。
乙除了可以請求相當於外牆出租之租金損害賠償外,另外得以租金計算利息一併請求。

以上敬請指導~~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23 12:32 |
u911609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0-03-23 12:3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小的看法如後:
假設甲未經乙的同意,而擅自使用乙的外牆作廣告。
乙除了可以請求相當於外牆出租之租金損害賠償外,另外得以租金計算利息一併請求。

以上敬請指導~~



閣下說  "其他得收益之代替物應均得請求利息"

就本題而言 所謂代替物所指為何?

1代替物=外牆?  顯然不合理  乙的外牆 並不具有可代替性
2代替物=租金?  租金不就是金錢嗎?

那裡有 非金錢之" 其他得收益之代替物"

小弟想閣下所舉之例 似有錯誤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03-23 14:16 |
u911609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0-03-23 12:3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小的看法如後:
假設甲未經乙的同意,而擅自使用乙的外牆作廣告。
乙除了可以請求相當於外牆出租之租金損害賠償外,另外得以租金計算利息一併請求。

以上敬請指導~~



閣下說  "其他得收益之代替物應均得請求利息"

就本題而言 所謂代替物所指為何?

1代替物=外牆?  顯然不合理  乙的外牆 並不具有可代替性
2代替物=租金?  租金不就是金錢嗎?

那裡有 非金錢之" 其他得收益之代替物"

小弟想閣下所舉之例 似有錯誤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03-23 14:17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073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