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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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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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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請問使用手機簡訊或MAIL通知該屬於何種主義效力
      就我個人判斷,應該屬於送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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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一定考上在2010-04-01 14:37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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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台固 | Posted:2010-04-01 11:12 |
sudehui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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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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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使用手機簡訊或MAIL通知該屬於何種主義效力?
    就我個人判斷,應該屬於送達通知,送達時即生效力.
請問有別的學說嗎?謝謝! 如果對方說沒收到又該如果處裡?

個人想法(僅供參考)
依民法第95條,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就我個人判斷,應該屬於送達通知,送達時即生效力.;反面解釋,如果對方說沒收到,失其拘束力!

民法第157條,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相對人不為承諾時,其要約失其拘束力!
→如果對方說沒收到,亦可以民法第157條之擴大解釋,同樣是「失其拘束力」!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2010-04-05 0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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