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注册
忘记密码
搜寻
赞助
赞助本站
数位公仔
纪念T恤
纪念马克杯
广告
刊登广告
广告价格
线上申请刊登
用雅币刊登
免费刊登
目前客户
简讯
简讯说明
购买金币
发送简讯
预约简讯
发送记录
好友通讯
罐头简讯
论命
数位论命馆
免费排盘工具
葫芦墩 优生造命
葫芦墩 八字命书
影音论命(葫芦墩)
影音占卜(葫芦墩)
购买金币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数
周公解梦
星侨线上论命
娱乐
影 像 行 脚
数 位 造 型
数 位 画 廊
心 情 日 记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罗斯方块
四 川 省
猜 数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龙
许 愿 池
万 年 历
经 期 计 算
体 重 测 量
音 乐 点 播
卫 星 地 图
时间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论坛守则
会员等级
会员权限
语法教学
常见问题
最新活动
打工赚雅币
首页
新版首页(全页)
传统首页(全页)
新版首页(选单)
传统首页(选单)
MyChat 数位男女
命理风水
15
星侨五术软体
4
葫芦墩命理网
5
命理问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数
1
姓名学
手面相
易经占卜
1
风水研讨
1
择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无视论塔罗牌
10
修行&武术
1
中医研讨
五术哈啦
1
电脑资讯
13
硬体讨论
5
超频 & 开箱
3
数位生活
2
PDA 讨论
手机讨论区
软体推荐
2
软体讨论
6
Apple 讨论
1
Unix-like
网路&防毒
2
程式设计
网站架设
4
电脑教学资源
生活休闲
14
休闲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国考&法律
7
生活医学
4
运动体育
1
单车讨论
1
钓鱼讨论
6
旅游讨论
4
天文观星
3
摄影分享
8
图片分享
4
数位影视
2
笑话集锦
3
兴趣嗜好
13
文学散文
7
绘图艺术
1
布袋戏
3
动漫画讨论
3
美食天地
6
理财专区
心理测验
1
汽、机车
3
宠物园地
模型&手工艺
4
花卉园艺
魔术方块
独轮车专区
电玩游戏
13
游戏欢乐包
4
CS讨论
8
Steam
3
MineCraft
2
东方Project
英雄联盟LOL
1
单机游戏
2
WebGame
3
线上游戏1
6
线上游戏2
5
电视游乐器
1
掌上型游戏
2
模拟器游戏
1
工商服务
6
虚拟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贩售
二手拍卖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议区
1
站务专区
10
最新活动
活动成果
数位造型
心情日记
个人图库
新人报到练习
论坛问题建议
1
荣会及电子报讨论
-最近版区-
-最近浏览-
»
生活休闲
休闲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国考&法律
生活医学
运动体育
单车讨论
钓鱼讨论
旅游讨论
天文观星
摄影分享
图片分享
数位影视
笑话集锦
»
国考&法律
法律讨论
文苑计划
资料分享
国考精华区
考取&现职甘苦谈
解惑专区
»
法律讨论
»
刑法练习(99年司法事务官营缮工程事务组、民法与刑法第4题)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689
个阅读者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寒窗问拾得
级别:
小人物
x1
x99
分享:
▼
x
0
[讨论] 刑法练习(99年司法事务官营缮工程事务组、民法与刑法第4题)
之前有人提到过......既然本版比较偏好刑法问题,就来讨论看看吧~
A积欠甲货款20万元,经甲屢次催讨却都未清偿。甲打电话告知A,如果一星期内不清偿债务,将对A不利。一星期后,甲果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x
0
[楼 主]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
2010-04-01 23:02 |
Dragon-Q
级别:
小有名气
x0
x1156
分享:
▲
▼
甲之行为:
一刑法305条恐吓人身安全罪
二277条伤害罪
三353条毁损罪
四数罪稐科
乙丙之行为:
一公务登载不实罪
二伤害罪及毁损罪之不作为犯
三2人是共同正犯
四数罪论科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x
1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4-01 23:30 |
bryantwen
级别:
小人物
x0
x15
分享:
▲
▼
甲.乙.丙三人之刑事责任试分析如下:
一.甲应该当刑法第305条恐吓罪.第277条故意伤害罪.第354条毁损
罪:
1.题旨A积欠甲20万元债务,经甲屡次催讨未果,甲始打电话告
知A,若一星期内不清偿债务将对甲不利,因甲对A本有20万
元债权,故甲催讨之行为自不成立刑法第346条恐吓取财罪,
惟,甲催讨债权之行为仍须符合手段目的关联性,自不得以
债权之不法催讨而侵害债务人之生命与财产,本题甲打电话
告知A将来恶害之行为,已使A达心生畏惧之程度,该当刑法
第305条恐吓危安罪。
2.甲于一星期后带兄弟数人持棍棒前往A的店面,将A殴伤并捣
毁店面玻璃橱窗,该当刑法第28条教唆犯.第277条故意伤害
罪.第354条毁损罪,惟论拟甲之正犯型态为已足,不再论拟
教唆犯。
二.乙.丙皆具保证人地位,应该当刑法第277条故意伤害罪.第354
条毁损罪之不作为犯:
1.刑法第15条不作为犯,系指行为人具有作为之义务而不作为
,或具有防止危害发生之义务而未防止者,其义务即系所谓
具有保证人地位,其发生诸如依法令规定.危险前行为.共同
生活关系.自愿承担保证义务..等。
2.员警乙.丙二人接获A之报案前往处理,依法令规定乙.丙二人
自有保证人之地位,应负防止危害发生之义务,不料乙.丙二
人见店内兄弟人多,不欲多事迳自离去,致A招受身体及财产
上之侵害,自应该当刑法第277条故意伤害罪.第354条毁损罪
之不作为犯。
三.总结:
1.甲成立刑法第305条恐吓罪.第277条故意伤害罪.第354条毁损
罪,犯意各别,依刑法第50条数罪并罚。
2.乙.丙成立刑法第277条故意伤害罪.第354条毁损罪之不作为犯
,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依刑法第55条从一重处断。
============================================
有那位大大可以提供给我补习班老师的拟答参考吗?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x
3
[2 楼]
From:台湾台湾硕网 |
Posted:
2010-04-02 17:13 |
lai0913
级别:
初露锋芒
x0
x268
分享:
▲
▼
乙丙无罪
行政疏失,行政处分
理由:因为???
甲305+277+353+50
哈!乱写!
清如水 廉如镜
x
0
[3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
2010-04-02 19:55 |
luciferydog
级别:
小有名气
x2
x709
分享:
▲
▼
由于乙丙具有公务员身分,其行为又是在执行职务,最好能检讨是否该当131。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x
1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4-02 20:05 |
Dragon-Q
级别:
小有名气
x0
x1156
分享:
▲
▼
那敝人再塞一些吧->刑法134有无之适用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x
0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4-02 20:12 |
lai0913
级别:
初露锋芒
x0
x268
分享:
▲
我相信乙丙是正义的警察,是人民的褓母,只是胆子小了一点
所以乙丙仅成立过失不作为犯
盖乙丙仅成立284过失伤害之不作为犯
而关于213之罪
个人也认为,乙丙离开的时候并为发生刑事案件
故以民事案件处理.并无213之罪
我还在过愚人节
清如水 廉如镜
x
0
[6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
2010-04-03 20:51 |
MyChat 数位男女
»
法律讨论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347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