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00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kusn44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未成年人诈欺
请问   未成年人甲诈欺a车所有权人乙贱价出售a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kusn44在2010-04-04 07:50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03 16:54 |
sikad71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依民法第79规定,甲得法定代理人承认,甲乙二人买卖契约及A车所有权移转有效
这题是只问甲之法定代理人承认而已吗? A车所有人乙是可以用民法第92条同时撤销
债权及物权行为。题目还不够清楚,所以不知道你要表达的是??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03 18:53 |
sierfa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依民法13条规定,未满七岁之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满七岁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为能力。
所以本题应区分如下:
1.甲为未满七岁之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
  依75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无效。所以意思表示并无瑕疵,且法律规定直接赋予无效之效果,故甲之法定代理人之承认
  不发生效力。
2.甲为满七岁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为能力:
  原则上依77条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例外在诈欺行为时,在83条规定,限制行为
  能力人用诈术使人信其为有行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者,其法律行为为有效。所以意思表示已视为无瑕疵,故甲之法定代
  理人之承认亦不发生效力。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4-03 19:50 |
kino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8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未成年人甲诈欺a车所有权人乙贱价出售a车,甲之法定代理人明知甲诈欺相对人,仍承认该买卖契约
甲之法定代理人之承认效力如何 ?
一.甲乙契约是否成立
甲施诈术使乙贱售A车,因乙是否得知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有不同解释
1.乙知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a.按民法七十九条之规定,甲乙订立之契约须甲之法定代理人承认始生效力,依题意甲之法定代理人为事后之承认,盖承认者为准法律行为,由法律赋予一定效果之意思通知,其承认之通知到达相对人即生承认之效果,而使甲乙之买卖契约发生效力.
b.乙得否抗辩?
->民法第92条有谓,因被诈欺而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乙受甲之诈欺,于甲之法定代理人承认而生契约效力时,得依法撤销之.
->依民法148条规定,权利之行使不得以损害他人为目的,诈欺行为乃行为人施诈术使相对人产生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系损害他人权益之行为,甲之代理人明知甲为施诈术使乙贱售A车,而仍为承认之意思通知,恐有违权利滥用之禁止,乙自得主张承认无效.

2.乙不知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且甲使诈术使其相信其有行为能力
a.按民法83条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用诈术使人信其为有行为能力人,其法律行为为有效,其立法意旨乃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有此智能及恶性,显不须予以保障,故使其为所之诈欺行为为有效,而后果由限制行为能力人自行负责,故甲乙买卖契约当然有效.惟乙仍得依民法第92条,向甲撤销意思表示.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答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07 23:4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606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