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4-25 21:53 發表的 共同正犯:
甲與乙共同謀議要去輕傷丙,當日,甲和乙一起去丙的住家附近.此時丁和丙聊天.
甲誤丁為丙,就踹丁一腳
此時乙大聲說.不是他,是另外那個.
而甲就將丙打成重傷
假設乙在"客觀上"對丙的重傷之加重結果可預見,問
1.甲乙之罪.
2.共犯剩餘為何?簡言之,乙可不用向丙或丁負責,
剛剛重看了討論串,覺得怪怪的,自己回一篇好了,有錯誤還請指教:
1.甲誤丁為丙,踹了丁一腳:(1)若丁沒受傷,傷害不罰未遂。
(2)若丁受輕傷,甲等價客體錯誤,不影響傷害既遂。當然,對於共同正犯的乙也是一樣。
補述:不必去管乙是否能預見,共同決定要打「人」,客觀上也打了「人」,即既遂。
2.甲補踹丙,並將丙踹成重傷:(1)若甲出於重傷故意,則甲成立重傷既遂,乙則負輕傷既遂之責。
(2)若甲出於輕傷故意,則甲成立傷害至重傷罪,乙則因對結果能預見,故亦負同責。
補述:比較有問題的點在於,甲、乙兩人雖有共同行為決意,但只有甲實行犯罪行為,對乙能否以共同正犯論之?當然,若採109,那就不必管客觀行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