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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教唆錯誤

之前忘記在本版還是其他地方討論過的題目,拿去問老師得到的答案,大家參考一下吧。

甲教唆丙強姦A,乙在旁幫忙翻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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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03 21:35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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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之行為這是應該是未置教唆!!
再者換個角度想:甲教唆乙強制性交丙,若以得承後,又將丙宰了抑或強盜抑或傷害等~~
甲本無預見可能性!!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03 21:42 |
冰咖啡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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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5-03 21:4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甲之行為這是應該是未置教唆!!
再者換個角度想:甲教唆乙強制性交丙,若以得承後,又將丙宰了抑或強盜抑或傷害等~~
甲本無預見可能性!! 表情
其實小弟有一個疑問:
即使甲對於該錯誤是「可預見」,
但可預見並不代表「欲」其發生......。

過失以上,故意不滿。
然而沒有過失教唆這東西......,所以無罪?
還是說,要跳針成過失犯(過失重傷)?!~XD
可是這樣一來,若題目改為甲教唆重傷,乙翻譯錯誤,丙犯強制性交。
並無過失強制性交,故跳針後還是無罪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03 22:01 |
qqmanko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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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拙見,這是應該是「間接教唆」,甲口述輾轉由乙翻譯教唆他人犯罪

但由於教唆罪名與實際犯罪之構成要件不同,應該區分兩者關係
「強制性交罪」與「重傷罪」(221<>278),兩罪無同質重點關係,故甲應不負278之刑責。
例如:若是教唆「重傷」反而犯「輕傷」,則應論「重傷未遂」

若說甲之錯誤可「預見」?不知如何判定!是指只要教唆他人犯罪,就預見所有之犯罪類型?
好像有點擴大了 表情


乙:間接教唆主觀上認為故意,應為「重傷教唆犯」。
甲:至於丙對A的行為,應該是「過失教唆」不過教唆不罰過失則不論處。
丙:不用說也知道


法學討論,本就無一定之答案,相互討論才能截長補短
我是剛踏入的新手,請多多包含^^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04 11:38 |
凡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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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重傷既遂(278I)

乙:重傷既遂的幫助犯(278I,30)

甲:重傷既遂的教唆犯(278I,29)

因丙屬正犯發生客體錯誤(對行為的誤認),

A說主張此誤認影響屬教唆者的打擊錯誤(林山田),
理由是高度屬人法益的侵害,在犯罪歷程偏離教唆者的目標想像應被視為重大。
則甲為未遂叫唆強姦,不罰。

B說主張此誤認影響原則上對教唆者不影響(實務、林東茂、黃榮堅、蔡墩銘),
除非己經是在一般生活經驗範疇以外的誤認。
則翻譯錯誤為一般生活經驗範疇以內的預見,
則甲為重傷既遂的教唆犯。

考生認為B說較為可採,A說在不罰未遂教唆時,會有處罰漏洞。 表情


人生不怕敗,只怕殘。

讀書不是為了受罪,而是為了更好的活著。

讀書苦,貧窮更苦。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沒有資料 | Posted:2010-05-04 23:05 |
TJQAZ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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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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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5-03 21:35 發表的 教唆錯誤: 到引言文
甲:重傷既遂的教唆犯(278I,29)
因為翻譯錯誤在甲的預見範圍之內,也就是說該錯誤甲可預見,故該錯誤不產生影響。

小弟不才見解(這題是看解答的見解)
針對甲而言
用預見範圍內解釋此題,個人覺得會讓人覺得客觀上甲只要教唆,不管知、欲,亦不管有無同質重合關係一律涵蓋。
應是(T)甲由乙翻譯傳遞給丙,然其信息發生錯誤,此乃甲信賴乙之翻譯,對此錯誤乃在甲負責範圍內。是故,甲對教唆丙強姦因錯誤變成教唆重傷罪行為,可認為其教唆之犯罪行為,亦應可認甲具有重傷罪之雙重教唆故意。

對於教唆教唆(間接教唆)
應是前題甲教唆乙去教唆丙。然非此甲教唆丙,而由乙翻譯。


冰大對於教唆犯情有獨鍾,由其其錯誤。

錯誤,就當作美麗的錯誤。我來亂的~~表情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07 1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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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見解是老師的答覆。


個人對於「甲對翻譯錯誤有預見可能性」的說法沒有太大意見,
然而並不認同因為有預見,所以就該負責。

蓋因教唆犯之成立需有教唆故意。
故意之成立需有「知」─ 也就是知道犯罪事實,及「欲」─ 希望結果發生或結果發生不違背本意。
本題中,甲對於翻譯錯誤有預見可能性,說明了甲對於犯罪事實具有「知」的部分,但並代表甲對犯罪結果具有「欲」。故不能甲對乙翻譯錯誤造成丙犯其他之罪具預見可能性,就認定甲具有教唆故意。

其實,大家不覺得有預見就要負責,很像是實務對於加重結果犯的論述。
然而加重結果犯是基本犯罪故意+ 加重結果能預見 (實務)
拿到學界來,就是「故意 + 過失
無論是學界或實務,都不可能是「故意 + 故意
得證,單評「有預見」是不能成立故意的!

另外,老師認為乙成立幫助犯(也是實務的意見)。
個人是認為應成立教唆犯才是(同許玉秀老師的意見;當然這點各有各支持的看法,小弟並無什麼意見)
然而,將教唆故意套在乙身上,翻譯錯誤,亦不能認定乙具有教唆重傷的故意!
當然,也無法認定乙具有幫助重傷之故意。


表情以上,講得有點亂,希望有大大懂小弟在講什麼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5-07 18:18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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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07 1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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