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823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刑诉练习
甲告乙强制性交,经检察官为证据不足,指无法证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13 06:46 |
kk78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提起再审及交付审判,在参考刑诉法260条之规定作处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16 01:16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并非判决确定.也非不起诉尚非确定.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16 16:01 |
cola_590112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之前,证俱不足无法证明,
之后,甲找到证人丙,
检察官可再起诉。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17 09:19 |
liton44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应该是可采吧 毕竟是在过程中已发生而未被发见


[ 此文章被liton441在2010-05-22 17:10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05-19 22:35 |
洪法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鲜花 x57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10-05-13 06:46 发表的 刑诉练习: 到引言文
甲告乙强制性交,经检察官为证据不足,指无法证明有发生性行为,不起诉确定后,甲找到证人丙,作证当天两人曾有性交和争吵,试问检察官可否再行侦查起诉?
本件甲系犯罪之被害人,业经其合法提起自诉后,检察官以证据不足予乙不起诉处分。查乙所犯为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经检察官为不起诉处分,如无声请再议之人时,原检察官爰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3项之规定应迳依职权送上级再议。惟本件情形已不起诉确定,产生实质确定力,故如无本法第260条所列各款得再行起诉之情形,检察官不得对于同一案件再行起诉,以维法之安定。
所谓新事实或新证据云者,祇须为不起诉处分以前未经发现,且足认被告有犯罪嫌疑为已足,并不以其确能证明犯罪为要件,此迭经最高法院着有判例在案(23年上字第1754号判例意旨参照)。是本件证人丙所为之证述,核其与新事实或新证据之要件相符,检察官当可依此再行侦查起诉。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5-23 23:24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所谓新事实或新证据云者,祇须为不起诉处分以前未经发现,且足认被告有犯罪嫌疑为已足,并不以其确能证明犯罪为要件,此迭经最高法院着有判例在案(23年上字第1754号判例意旨参照)。
.........
本题理由在此.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4 07:00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30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