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862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芸淡風清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 鮮花 x14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99保成、學儒、志光司特全國模擬考-刑法四

甲3月1日提供銀行存摺、印章、金融卡、密碼等予詐欺集團成員乙作為詐欺工具,乙乃3月10日以電話詐欺A、B
各匯款新台幣10萬元至上開甲之銀行帳戶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恆的完美
獻花 x2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16 21:51 |
Love_song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版主
級別: 版主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版區: 國考&法律
推文 x235 鮮花 x61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感覺上也只是幫助犯>"<

題目沒有明講說甲知到乙是詐騙集團阿..

(個人認為)


我PO的資料,只是義務分享。
除了檔案沒辦法下載以外,其他問題不要寫訊息來問我。


我 真 的 很 討 厭 求 檔 文。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 | Posted:2010-05-17 00:28 |
jacko711014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以幫助犯論較為正確~~~
甲只是提供帳戶給乙,幫助乙方便實行詐騙之行為,甲就算明知~~而論以共同正犯,有點過頭了~~
最簡單的共同正犯要有共同犯意、共同實行行為~~但依題示甲只是提供東西,沒有犯意之犯行,如果甲亦有從中謀得利益的話,就應論以共同正犯。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10-05-17 00:50 |
prosecutor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甲是幫助詐欺犯丫,甲沒有參與構成要件,也沒有為意圖為自己所有,反正他只提供帳戶做工具,詐得的錢沒有分到他,而且實務上百分之九九,也都論幫助詐欺犯丫,這是標準的實務題型,參考判例看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5-17 01:42 |
芸淡風清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 鮮花 x14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從要件上看,用幫助犯好像也比較恰當
題目看了很多次,看不太出來有共同正犯的要件
因為郵局宣傳反詐騙海報也都是寫"提供帳戶予詐騙集團成員,可能成立幫助犯"
所以,就,如此這般啦~ 表情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恆的完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17 08:46 |
呆呆君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幫助犯之成立於正犯之犯意確認後行為終了前
主觀出於幫助故意及幫助既遂故意
而為幫助之行為
且該幫助行為與正犯之犯罪行為間
具有因果關係及幫助實益
故所謂幫處故意
及行為人認知到其幫助行將有助於正犯實施犯罪行為而提高犯罪之風險
而幫助既遂故意
則為幫助者須認是行為人之行為有既遂的可能並決意幫其實現不法構成要件
而幫助犯亦須認識正犯之行為
其與共同正犯間最大之差別乃犯罪支配地位
本題就在下認為
就算已不提供這些東西
甲仍會另外去找他人借之
較難謂其具有支配地位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10-05-19 23:43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000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