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芸淡風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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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99保成、學儒、志光司特全國模擬考-刑法四

甲3月1日提供銀行存摺、印章、金融卡、密碼等予詐欺集團成員乙作為詐欺工具,乙乃3月10日以電話詐欺A、B
各匯款新台幣10萬元至上開甲之銀行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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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恆的完美
獻花 x2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16 21:51 |
Love_song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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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建設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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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區: 國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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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上也只是幫助犯>"<

題目沒有明講說甲知到乙是詐騙集團阿..

(個人認為)


我PO的資料,只是義務分享。
除了檔案沒辦法下載以外,其他問題不要寫訊息來問我。


我 真 的 很 討 厭 求 檔 文。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 | Posted:2010-05-17 00:28 |
jacko7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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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幫助犯論較為正確~~~
甲只是提供帳戶給乙,幫助乙方便實行詐騙之行為,甲就算明知~~而論以共同正犯,有點過頭了~~
最簡單的共同正犯要有共同犯意、共同實行行為~~但依題示甲只是提供東西,沒有犯意之犯行,如果甲亦有從中謀得利益的話,就應論以共同正犯。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10-05-17 00:50 |
prosecu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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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幫助詐欺犯丫,甲沒有參與構成要件,也沒有為意圖為自己所有,反正他只提供帳戶做工具,詐得的錢沒有分到他,而且實務上百分之九九,也都論幫助詐欺犯丫,這是標準的實務題型,參考判例看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5-17 01:42 |
芸淡風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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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要件上看,用幫助犯好像也比較恰當
題目看了很多次,看不太出來有共同正犯的要件
因為郵局宣傳反詐騙海報也都是寫"提供帳戶予詐騙集團成員,可能成立幫助犯"
所以,就,如此這般啦~ 表情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恆的完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17 08:46 |
呆呆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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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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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之成立於正犯之犯意確認後行為終了前
主觀出於幫助故意及幫助既遂故意
而為幫助之行為
且該幫助行為與正犯之犯罪行為間
具有因果關係及幫助實益
故所謂幫處故意
及行為人認知到其幫助行將有助於正犯實施犯罪行為而提高犯罪之風險
而幫助既遂故意
則為幫助者須認是行為人之行為有既遂的可能並決意幫其實現不法構成要件
而幫助犯亦須認識正犯之行為
其與共同正犯間最大之差別乃犯罪支配地位
本題就在下認為
就算已不提供這些東西
甲仍會另外去找他人借之
較難謂其具有支配地位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10-05-19 2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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