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883 个阅读者
04:00 ~ 4:30 资料库备份中,需等较久的时间,请耐心等候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cash821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刑法练习~
某B和女友C回家途中,遇到正在喝酒的A,A看到两人随即上前要钱,并开口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2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6-02 17:36 |
ii81063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11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应该是前行为被后行为吸收~ 表情
  罪责因喝酒减轻


问与答之中,不清楚的观念,就要继续追问,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劳永逸。
学习严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给所有网友:沉默不语是双输,踊跃发表是双赢。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2 18:17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要加80年刑庭决议 表情
至于正在喝酒不表示人已经茫了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3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2 19:10 |
ii81063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11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6-02 17:36 发表的 刑法练习~: 到引言文
某B和女友C回家途中,遇到正在喝酒的A,A看到两人随即上前要钱,并开口对B说你不给我钱我就强奸你马子,B虽然很想扁A,但是考虑到C的安全,还是想拿一千元给他就好,正在拿皮包数钱时,A一把抢走内有一万五千元和证件等。
A何罪?


应该是前行为被后行为吸收~ 表情
  罪责因喝酒减轻



重点应该在前行为吸收后行为,或后行为吸收前行为。依题意A很明显就是要抢夺B的钱,而B还没把钱掏出来以前,在一般常理下当然采胁迫方式令B交出钱财,所以在B一掏出MONEY后,马上抢夺而去。前后行为属于同一犯意。

A表面上好像犯有强盗罪的可能,但应该是意在抢夺,前行为只是为履行抢夺之命运的前奏,所以论以抢夺罪。如果强盗罪既遂,那不符合强盗罪之该当性(因为是靠抢夺行为才拿到MONEY)。如果论强盗罪未遂,那更奇怪,因为未遂的原因在因果历程上是被自己的抢夺行为打断,这不应该论以未遂犯,而以吸收关系看待。

喝酒可减轻罪责这应该没有争议吧~!表情


问与答之中,不清楚的观念,就要继续追问,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劳永逸。
学习严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给所有网友:沉默不语是双输,踊跃发表是双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2 19:15 |
kevinlcc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3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ii810638 于 2010-06-02 19:1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应该是前行为被后行为吸收~ 表情
  罪责因喝酒减轻



重点应该在前行为吸收后行为,或后行为吸收前行为。依题意A很明显就是要抢夺B的钱,而B还没把钱掏出来以前,在一般常理下当然采胁迫方式令B交出钱财,所以在B一掏出MONEY后,马上抢夺而去。前后行为属于同一犯意。

A表面上好像犯有强盗罪的可能,但应该是意在抢夺,前行为只是为履行抢夺之命运的前奏,所以论以抢夺罪。如果强盗罪既遂,那不符合强盗罪之该当性(因为是靠抢夺行为才拿到MONEY)。如果论强盗罪未遂,那更奇怪,因为未遂的原因在因果历程上是被自己的抢夺行为打断,这不应该论以未遂犯,而以吸收关系看待。

喝酒可减轻罪责这应该没有争议吧~!表情

强盗未遂还有另一态样

行为人强盗故意(强暴、胁迫....)+客体未至不能抵抗=未遂(85年警特三等,金律师拟答)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台湾大哥大 | Posted:2010-06-02 19:24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恐吓取财转念抢夺,论抢夺即可。

喝酒?我没醉我没醉没~~醉~,请你不用同情我~~~~~表情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6-02 20:32重新编辑 ]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2 20:2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799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