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prosecutor 於 2010-06-07 02:12 發表的 請教ii810638大大,刑訴問題:
某甲為現役軍人,犯裁判上一罪 (A罪陸海空軍刑法及刑法均有規範,B罪只有刑法有規範),此時審判機關之審判者,是否為普通法院對該全部犯罪均有審判權,或是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軍事法院有審判權呢?謝謝,問完了~
題目有倒果為因的邏輯。(是不是裁判上一罪應該等法院審判後才知道)
管轄權與犯罪內容無關,而與犯罪身分及犯罪地或犯罪人之住居所有關。審判權才是與內容有關。
關於軍人的管轄權,以被發覺時的身分來斷定管轄權,甲為現役軍人,所以應為軍事法院所審判。如果不小心起訴於普通法院,應該移送至軍事法院,而不是以刑訴第303條第6款無審判權而不受理判決。
管轄權與審判權是不同的觀念,普通法院也有審判權但是無管轄權,所以要移送軍事法院。
至於論刑時,則是以犯罪時的身分來論刑,也就是如果犯罪時尚未去服兵役,則軍事法院會以刑法來論刑;如果是在當兵的時候犯罪且被發現,則陸海空軍刑法與刑法皆為軍事法院考量範圍內。
所以題目甲應該在軍事法院審判,A罪應會被以陸海空軍刑法論處,B罪則應以刑法論處。
至於陸海空軍刑法(A罪)能不能和刑法(B罪)發生競合關係(如裁判上一罪中的想像競合),難倒我了....我也查不到@@"
陸海空軍刑法:
第一條(現役軍人之適用)
現役軍人犯本法之罪者,依本法處罰。